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颁发临时禁令,适用“先行判决 + 临时禁令”专利裁判方式。

一、基本案情

某疆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专利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上市后,深受市场青睐,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018年度最佳云台相机等荣誉

某疆公司指控飞某公司、某天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庭审中将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500万元。

诉讼中,某疆公司申请临时禁令,申请法院责令飞某公司、某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某疆公司另提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站存储,其无法获得上述销售数据,无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故向法院申请调取,并请求法院责令飞某公司、某天公司提交财务账簿披露销售数据

飞某公司辩称,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某疆公司没有实际赔偿证据支持其高达500万的赔偿主张。某天公司辩称有合法来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飞某公司、某天公司均明确认可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经法庭比对并咨询法院技术调查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专利审查员的意见,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上高度近似,两者虽存在一定差别,但这些差别或属于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细微差别,或位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从而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根据外观设计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构成侵权

某疆公司涉案云台相机专利效力稳定,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低价流入市场,将贬损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严重削弱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极强的更新迭代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在专利产品开放销售初期实施侵权行为,将直接影响专利产品市场销售份额,给某疆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在侵权事实比较清楚且某疆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的情形下,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飞某公司、某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为保全的效力,维持到本案判决生效时止

法院认为,飞某公司、某天公司侵犯了某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飞某公司、某天公司侵犯某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故法院对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某疆公司变更了诉请金额,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查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请求飞某公司、某天公司提交其销售数据及财务账册,故对赔偿损失部分的诉请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飞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

二、被告某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先行判决作出后,飞某公司、某天公司未提起上诉

三、案例评析

本案探索实施“先行判决 + 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侵权事实比较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需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先行判决。考虑到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同时适用临时禁令制度,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及时有效保护高质量专利利益,解决了专利权人维权“赢了官司、输了市场”难题。

法院通过构建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探索符合专利案件审判规律的专利裁判方式的创新举措,体现了法院在诉讼中深入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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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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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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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郑南坤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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