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周一案系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如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则权利人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使认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被控侵权人仍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1.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 案件经过与各方主张

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涉案专利,2021年7月16日获得授权,其认为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于2022年4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设备、赔偿损失等。

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构成侵权,提出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公知常识抗辩等,认为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证据不足且诉请赔偿金额无依据。

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租赁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

涉案专利相关信息:包括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发明人、专利权人及权利要求内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证据保全情况:一审法院应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相关设备进行证据保全,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后发现其中一台被诉侵权产品被更换,另一台封条不见且无法确认与保全时设备一致。

各方比对意见:庭审中各方同意以保全视频为比对对象,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相同,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部分技术特征。

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资产及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一审法院对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该项抗辩予以支持。关于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主张,因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支付使用该产品的合理对价,故一审法院对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该项诉请不再予以支持。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合理开支1万元;驳回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二审争议焦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是否合法适当。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因保全设备被更换无法进行技术比对,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3至6相同的技术特征具有法律依据,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其关于不应承担责任及先用权抗辩的主张不成立。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租赁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其租赁期限并未到期,且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租金,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对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未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已支付合理对价范围之外继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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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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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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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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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秦燕梅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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