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者,三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争议纠纷中,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终是以何种方式及原因解除的,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事实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做好证据保存,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王某于2019年12月11日入职某资本管理集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2021年6月25日,某资本管理集团以王某未完成公司业绩双方协商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有异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资本管理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庭审过程中,某资本管理集团虽辩称其与王某曾协商,2020年6月王某再完不成公司业绩,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协商一致的事实。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某资本管理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协商一致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解除其与王某订立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王某要求某资本管理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方某是一家大型物流公司驾驶员。2018年7月13日,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因对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存在争议,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款项。因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分别向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9年8月24日。但是,双方对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及为何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均举证说明,但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认为,因争议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存在争议,且都不能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因何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因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采信方某的主张,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公司应向方某支付的赔偿金84964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双方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由此,二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提出,方某未提出异议,改判公司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2482元。

        律师分析: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地位和职责,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这一问题上,司法解释向用人单位分配了更重的举证责任。如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各执一词,且无法辨明的,则可能被判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建议规范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管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1.如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并写明辞职理由。

        2.如员工只是口头提出辞职未提交辞职申请或者直接不辞而别的,应当及时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

        3.如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如因员工考核未达标、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固定相关事实证据,应当提前将考核目标、规章制度等发放给劳动者确认,且考核目标、规章制度中应当载明相应的后果或处罚。

        孙泳欣律师,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执业方向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房地产纠纷及建设工程纠纷。先后为多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在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供稿: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孙泳欣律师

编辑:黄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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