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13台,合同约定:总价67万元、水泵防护等级为IP55、质量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公司的特殊要求(书面说明)、验收标准方法为货物签收之日起3个月完成外观检验、货物隐蔽瑕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等内容。前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乙公司预付了定金20万元,于2018年8月7日付清尾款47万元。2018年8月13日,乙公司交付了水泵,后甲公司在安装试运行过程中向乙公司提出水泵存在泵轴处严重生锈、电机处橡胶弹性块老化并出现裂痕、水泵表面出现脱漆、腐蚀、联轴器同心度偏移、防护等级不能满足要求、没有出厂检测报告等问题。乙方复函认为联轴器同心度偏移是甲公司操作不当、IP55防护等级的水泵不适合户外使用且甲公司没有及时安装防雨罩导致水泵生锈、脱漆、出厂检测报告随泵移送了等,后经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单方委托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结论是“本次委托检验外壳防护等级,所检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为此,甲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2、判令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款67万元并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3.4万元;3、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检验费损失6000元;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乙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

        1、涉案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笔者代理乙公司(被告)的关键是论证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这决定合同继续履行还是合同解除、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问题,主要思路如下:

        1、提交产品合格证、原产地证书(原厂证明书)、出厂测试报告、产品使用手册、产品送货单及签收时的照片等文件资料,论证乙公司交付的水泵为合格产品,履行了合同附随义务。

        2、打掉甲公司提交的拟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检验报告》。主要观点有:《检验报告》为甲公司单方委托,所检测的水泵无法证实为乙公司所出售的产品,甲公司从未通知乙公司对交付的产品需要检测进行封存,甲公司也未采取公正性封存;从该报告对应的发票款项用途(货款)、收款主体(检测机构的关联公司)、检测的水泵台数、检验方法等进行分析,例如该报告第2页声明部分第8点“型式试验检验结果及主要内容可在官网www.cest.asia)查询”,但乙公司经查询显示结果无。庭审时,法官问甲公司代理人为何查询不到,甲公司代理人陈述在官网上查询不到的原因是该检验并非型式试验,只有型式试验检验结果才能在官网上查询,言外之意是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为此,我拿出了《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标准》文本,因为根据《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标准》第11.2条:“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因此,该报告不应被采纳。以上观点,二审法院基本采纳,并未确认该报告的证明力。

        3、对于甲公司陈述的生锈、脱漆、橡胶弹性块老化、联轴器同心度偏移等问题,论证并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是甲公司操作不当、保管不善导致的,并提供照片、视频证明甲公司违反产品特性将IP55水泵长期户外使用且没有采取安装防雨罩等防护措施。

        4、对于甲公司申请法院鉴定问题,笔者从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鉴定程序等方面提出异议,发表多份法律意见,例如申请鉴定的水泵无法确认为乙公司出售的产品,未进行封存,也不在交货地点深圳市某区而是在佛山市某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置于露天户外,产品上也只是简单覆盖一层薄薄的雨膜,甲公司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还故意踩在上面(笔者也是第一时间拍照、摄像以固定证据),申请鉴定的水泵也有使用且人为损坏的痕迹,至今露天放置已达1年8个月之久等等,为此,笔者认为无法鉴定,应该驳回甲公司的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1、涉案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甲公司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甲公司能够提供《检验报告》,结论为:本次委托检验外壳防护等级,所检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其次,乙公司存在反驳举证不能情形(略)。2、各方责任如何认定。甲公司以产品质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还存在原因如下:①甲公司采购不当。合同约定IP55水泵不能长期户外使用,是产品特性,而乙公司能够举证证实甲公司工地在户外。②甲公司保管不当。未进行公正性封存,有部分还使用过,存在使用过程造成的损坏、人为或小动物破坏造成损坏的可能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责任相当,承责比例各为50%。

        二审法院认为:1、案涉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为其单方出具,并无乙公司的参与,现乙公司对该报告提出质疑,甲公司也无法证实《检验报告》所检测的水泵即为乙公司所提供的的产品,故该《检测报告》本院不予认可。乙公司回复甲公司的邮件中表示到货时未与安装现场工程师沟通好,并表示愿意整改也可以换货处理。可见,涉案货物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乙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2、各方责任如何认定?如前所述,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过错,而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且对鉴定不能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及公平原则可就涉案货物进行减价处理。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设备质量状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乙公司应就其设备质量瑕疵折减价款,折减比例为合同货款的30%,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67万元,故乙公司应承担20.1万元的返还责任,对甲公司提出的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水泵等大件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比较头疼的事情。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卖方一定要承担责任,例如是否已过质量异议期。那么,当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认为:

        1、在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除了约定好各自的邮箱、传真号、微信号、通讯地址、联系人的名字、手机、身份证号码等联络方式外,买家要尽量把所购产品的型号、规格、材质等常见要求及特殊要求与卖家沟通好并写入合同条款中,质量异议期尽量长些,确定好产品验收方法、谁负责安装调试、货款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违约责任形式等内容;卖家要核查产品的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如果是进口产品,是否有报关的相关文件,当然有前述资料也不代表着产品就是合格的,产品也要安装调试,但如果没有,那就很被动了,另外要评估好自己的交货期限、能承受的质量异议期、违约责任方式、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具体合同条款设计可以交由专业律师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家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向卖家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以固定证据,通知卖家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封存签字确认以待双方委托鉴定;卖家要按时交付货物,送货单要写清楚产品及附随资料明细,让买家联系人签字确认按手印,如果买家是公司,还要让买家加盖公章,如果是买家其他人签收,一定要买家电话或者微信确认以固定证据,并留下代签人的名字、手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同时对买家的函件谨慎复函,产品质量问题还是质量瑕疵,涉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如果买家分期付款,尽快安装调试,早点拿到剩余款项。

        3、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要提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以备将来随时可能发生的诉讼,例如检查合同原件、送货单原件、往来函件原件等资料,建立相应的档案,可以提前与专业律师沟通,预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做好应对策略。

律师简介        

        谭春林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宣传委员、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乡村振兴战略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等。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危机应对与合规业务、合同纠纷诉讼等领域。


供稿: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谭春林律师

编辑:黄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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