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某公司诉厦门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案件起因是厦门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转载了一期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成都某公司在得到了《谭谈交通》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后,针对该转发视频的行为提起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

聚焦  该案的看点包括:

        1、原视频是一个混剪类二次创作视频,即从多个长视频中提取部分内容进行剪接而成,这种视频类别是否构成侵权?

        2、被告并非视频原上传人,仅转发其他公众号发布的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侵权责任与赔偿的额度。

——  最终法院认定  ——

        01    《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原告经由作者授权,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提起诉讼维权。

        02    原视频系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其截取片段与原权利作品相同,构成侵权。

        03    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转发,利用了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04    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摄制难度、独创性和类型、播放周期,以及侵权视频数量、时长、点播次数,同时考虑维权的方式(委托律师批量诉讼),酌情确定赔偿额度为1500元。

——  律师点评  ——

        一、信息传播权侵权类案件,一般可从权源(是否构成作品、授权是否合法合规)、侵权事实(是否侵权、主从责任、范围数量程度、侵权停止)及赔偿考量因素三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被告的辩护是有限的,其实错失了一些较好的切入点。比如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的权利来源《谭谈交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本身是存在争议的。

        《谭谈交通》主要的节目内容是对交警谭乔执法过程的拍摄记录,每期时长5分钟左右。这类节目的核心内容是对于执法过程客观真实的拍摄记录(一台摄像机一拍到底加简单剪接),因此与电影电视等需要许多原创因素(剧本、导演、演员表演)的作品有着非常大的区别。而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核心定义则是“是否具有原创性”。《谭谈交通》是否达到了足以认定为“视听作品”的原创要求是存在争议的。可惜的是,本案中被告并未就此提出抗辩,因此法院也没有对此加以详细论述,而是直接认定了构成视听作品。

        二、未获授权的混剪类二次创作视频是否构成对原视频的侵权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认为其合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但由于合理使用并不适用于商业行为,因此可以理解所有商业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抖音、哔哩哔哩等上混剪类二次创作视频均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如果再加上视频内容中,属于二创作者自己的创意内容较少或干脆没有,或者视频中长时间基本照搬原视频的画面,那被认定为侵权将是确切无疑的。

        三、其次,被告作为一个转载者,客观上并不具备完全辨识被转发视频是否已获授权的能力,那么这种情况能否作为被告免责的理由呢?有意思的是,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该抗辩理由,因此判决中法院也并未详细论述这一点,而是直接认定转发后,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视频,因此构成了侵犯网络传播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赔偿。从商业模式上看,要求公众号平台的所有转发者都必须提前获得授权肯定是不现实的,而相反来说,仅凭不能事先完全辨识是否获得授权就能免责,也不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阻却侵权视频的扩散。因此,这一个细节的问题有待新的更特别的案例去加以讨论和辨析。从本案判决看来,公众号的运营者负有初步审查转发视频侵权风险的责任,一些风险较大的视频,建议不要转发。

        四、法院最后综合考虑确定的赔款额度为1500元,虽然不多,但是在维权人可以批量取证和批量诉讼的情况下,仍足以支持维权人不断提起对类似侵权视频的诉讼。在可以预见到将来,类似的诉讼将会不断产生。

供稿: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车宇君律师

编辑:张驰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