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淘宝宣布其即将全面支持微信支付,此举是阿里与腾讯两大巨头在支付领域合作的重要一步。淘宝平台的用户只能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要想使用淘宝,就必须使用支付宝,而现在官方确认将支持微信支付,很多消费者直呼“有生之年系列!”此举在反垄断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淘宝网是中国最早的大型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市场地位极高。此前淘宝不支持微信支付属于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的支付选择,固然是有自身发展的考量,但考虑到淘宝的影响力,很多人对其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规定心存疑惑,以下笔者将对《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做简要介绍: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这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维度。界定相关市场时,应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考虑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在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可能更为复杂,可能需要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或服务,将平台整体或分别界定为多个相关市场。就阿里巴巴而言,法院在阿里巴巴和京东“二选一”案件中认定其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就需要界定相关市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以下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在平台经济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考虑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很多人认为淘宝公司限制支付方式的行为属于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属于限制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但实际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早在(2021)沪73知民初690号判决中对此做出了相反的认定:

1、对于是否限制交易:淘宝平台的消费者获取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本身无需支付价格成本,消费者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项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更不存在独立交易关系商家面对的亦系整合后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也不涉及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项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存在独立交易行为,因此,原告关于限制交易的指控不能成立

2、对于是否搭售:网络零售平台所涉支付服务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项下内容,其相对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并非属于独立产品或者服务,因此,在涉案淘宝APP平台,并不存在可单独销售的非支付服务和支付服务,原告关于搭售的指控亦不能成立

3、对于是否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被诉垄断行为实施期间,涉案淘宝APP的确仅配置了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然并未有证据显示淘宝APP存在拒绝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的行为,在平台服务需要整合支付服务,而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认定天猫、淘宝平台选择使用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存在不合理性,原告关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四、总结

综合前案中的内容来看,淘宝中仅使用支付宝交易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而现如今进一步引入微信支付的行为,标志着淘宝进一步开放,更不构成垄断。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更多的平台能够秉持开放合作的精神,共同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期待反垄断法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唐兰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