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我国网络零售飞速发展,诞生了淘宝、京东和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虽然网上购物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利,但也给我国司法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大量诉讼案件的产生,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即权利人,通常会将电商平台一并告上法庭,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本文将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3民初6341号(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粤民终2773号(二审)案件中解读法院在判定电商平台承担责任时的考量。

一、基本案情

新格公司是某收纳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优宾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NewBring箱包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其制造的被诉侵权收纳包。2021年2月和5月,新格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系统对上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两次发起投诉,并提交了侵权比对说明等材料,两次投诉的结果均为“投诉失败”。新格公司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优宾公司停止侵权,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及时下架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与优宾公司共同赔偿新格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案涉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2、拼多多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3、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案涉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中,被告优宾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原告新格公司通过该网络店铺上的联系方式购得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上印有优宾公司的注册商标,结合被告自认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以及优宾公司注册地在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包箱的技术开发的事实,认定被告优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为印章收纳包,系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二者立体图的轮廓一致,整体长宽高的比例相似,包盖及打开方式的设置一致,状态图中的隔层布置一致,二者均具备拉链、手提带及密码锁的元素,二者整体构成近似,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优宾公司未经原告新格公司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同类产品,已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寻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5月7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维权平台上发起了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的投诉,且原告此前已在该平台提交了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证据并经平台审核通过,原告在投诉时已在理由中说明被投诉人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原告认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在2021年5月7日的投诉中提交了被投诉的收纳包与涉案专利的比对文件,原告已经完成了投诉的初步举证

寻梦公司仍以原告未提交“未授权/转授权声明函”“被投诉商品非投诉人生产的判断依据”以及“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分别与被投诉商品视图一一比对文件”为由驳回原告的投诉。法院认为,电商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是平台管理者,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进行审查,及时通知被投诉人举证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权利人的损失扩大,而并非对权利人设置不合理的维权门槛,对权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的侵权投诉置之不理,在未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放任平台用户继续发布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内容。寻梦公司在接到原告进行了初步举证的侵权投诉后,未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销售链接的必要措施,直至2021年10月27日才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禁售,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故应当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被告优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数额,亦未提交其因寻梦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扩大的损失数额。

法院根据原告新格公司专利的类别、被告优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与数量、寻梦公司从接到原告通知起至实际禁售侵权产品的时长、原告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及公证费用、原告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等情节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优宾公司赔偿原告新格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寻梦公司对前述债务在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1、被告优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新格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优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被告寻梦公司(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前述债务在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新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个被告均不服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重点围绕原告新格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发起的投诉是否属于有效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寻梦公司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合理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不应设置不合理的审核条件或制造障碍。新格公司已按照电商平台指定的投诉渠道向寻梦公司发出通知,且按照电商平台投诉规则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的惯例。新格公司的通知已构成有效通知。但电商平台要求新格公司提交平台投诉规则以外的证明材料,并以此为由径行驳回新格公司的投诉,未采取必要措施。寻梦公司没有履行平台经营者应有的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五、案例评析

本案对寻梦公司长期以来在电商平台投诉规则之外,增加投诉条件、制造投诉障碍,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平台经营者“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其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该做法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近年来,全国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追究多限于判令其停止侵权(如删除侵权链接),鲜有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本案成功打破了这一惯例,首次明确要求电商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例不仅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支持。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电子商务巨头正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电商平台作为市场主体有义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若电商平台未能妥善履行对商户主体资料的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或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未能及时通知商户,并且未能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终止交易及服务等必要措施,这将对权利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情形,对权利人来说应注意:

1、权利人在向平台发起投诉时,应当提供完备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侵权产品与合法产品的对比分析或详细说明等,以确保其投诉不被平台视为“无效通知”

2、应依据所涉投诉行为的性质及平台所采取的处置行动,全面评判平台是否履行了“及时且必要的措施”。在权利人就同一侵权商品对同一商家多次提出投诉的情况下,若平台仅采取了下架措施,可认定为平台未充分实施“及时且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

六、结语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多重挑战,首先是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其次是维权过程耗时耗资巨大,给权利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最后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来追究电商平台的责任,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对电商平台及其内部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应严厉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协助侵权的行为,确保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激发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进而根除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郑南坤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