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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题引入
03案例评析及启示
01该跳槽行为基于市场选择
不同于普通主播,网红主播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倾向于合作关系,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在审理倾向上,既不能忽视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能损害网红主播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基于其自身对当前形势判断下做出的发展选择。例如虎牙李勇案中,李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开迅公司会因此受到一定损失,但该公司可以通过规范和优化相应的合同设计,给予符合晋升、调薪的主播优渥的待遇,提升平台竞争力,留住直播行业人才。
02秉持审慎、谦抑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浙江省高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做出了谦抑性回答,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虎牙李勇案中,开迅公司已经通过违约救济与李勇的经纪公司签订了赔偿总额为3664956元的补充协议,弥补了李勇跳槽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以此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浙江省高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介入的必要性。
03存在明显的恶意竞争手段
市场竞争是具有两面性的,优胜劣汰是市场遵循的发展准则,如何在此规则下找到自身的生存之道,不同的价值估量必定做出不同的市场定位选择,因此,跳槽行为在各行各业都十分普遍,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跳槽,与普通公司、员工的跳槽并没有过分区别,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基于对自身价值判断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选择,如前所述,在娱乐法领域下,近年来法院大多数更倾向于认为是市场合理竞争下选择的结果,秉持谦抑审慎,除非存在恶意不正当手段行为时,才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案中虎牙平台凭借高薪优势吸引优秀主播加入,属于正常的人才流动,符合市场竞争常态,并未违背商业道德,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竞争手段。虎牙平台未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播和平台的行为均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维护市场秩序影响及消费者利益
造就网红主播,必然少不了前期资金的投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成本挖掘培养网红主播。根据朱浩斗鱼案件裁判观点,认为主播的市场属性倾向于产品,弱化了主播的人格属性,类似于传统行业中参与市场竞争的自主研发、培育企业产品,提升观众与主播及平台的黏性,竞争的着力点在于做大市场、活跃市场,网红主播具有获取流量的优质产品属性,因此平台挖角行为无异于窃取他人的竞争成果,导致他人竞争利益受损,若得到认可,将会改变产业生态和竞争秩序,如若认可这种行为,那么可能造成哄抬主播身价的不良风气,主播成本投入增加,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消费者福利的提升依赖于行业发展,而无秩的竞争,则会损害行业的发展,减少消费者福利。
04观点总结
在娱乐领域中,网红主播的知名度、流量,不仅依赖于自身独特优势及实力,也少不了经纪公司包装和平台的流量投放。随着网红主播知名度的提升,为了更好的曝光机会和更优渥的待遇,网红主播往往会选择解约跳槽到其他平台,此种情形下,曾投入过大量成本为网红主播带来流量的“前东家”,除依据双方签订的直播协议主张违约金外,也希望法院能够将此类情形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获得更多救济。对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法院往往要做更多的综合的考量。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在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明显扭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泛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05律师寄语
基于维护人身自由,保障人才自由流动的原则,法律并不能禁止主播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平台公司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判断,选择与可为其带来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跳槽主播合作,符合通常商业伦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游戏直播行业作为互联网新兴产业,应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竞争环境,相关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力促主播妥善处理与经纪公司及前平台之间的合约关系,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