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投诉人投诉
        2020年7月,投诉人荷兰某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出投诉,主张其在我国依法享有“F**SO美*力”(申请注册时间为2009年6月)在先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注册“me***li.com”域名与其在先商标“美*力”的汉语拼音拼写内容“me***li”完全一致。投诉人认为,其“美*力”系列商标在中国乃至世界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与投诉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被投诉人本身不享有“美*力”商标专用权,投诉人认为其注册的“me***li.com”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中心北京秘书处的专家组作出将该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裁决。
(二)被投诉人抗辩
        被投诉人广州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美*力”作为其企业字号;且被投诉人在2007年8月申请注册第4307706号“me***li”商标,现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被投诉人的“me***li.com”域名注册时间为2007年1月。而投诉人最早申请注册含有“美*力”文字商标的时间为2009年6月,其申请时间晚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时间。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系基于其在先企业字号、合法有效的商标而注册的,在注册时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投诉人的投诉未能同时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故应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三)裁决
        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投诉人没有同时满足《政策》第 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故,专家组多数基于上述证据分析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决定驳回投诉人所提投诉。
二、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汉语拼音域名与中文文字商标相冲突的处理。对于以“.com”结尾的域名争议的处理,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管辖,且应当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域名涉及的争议解决机制不同于司法、仲裁或一般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其最大区别在于,域名争议解决管理机制(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fo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不是一种单独的争议解决机制;而是域名注册与管理整体机制( Mechanism for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的组成部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例如 ADNDRC)基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例如 ICANN)的授权,在当事人就某一(或某些)注册域名产生争议,并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域名的归属或应否予以注销时,依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组成专家组;适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实体判定标准(例如本案适用的《政策》《规则》等项下相关规定),独立审理并决定争议域名的归属或应否予以注销。
而根据该政策及相关机制审理或判断投诉人要求变更域名持有者信息的主张是否成立则需要同时满足《政策》4(a)的三个要件,即必须同时满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相比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属认定,笔者认为域名处理的条件更为严谨及苛刻,因此,结合本案就三个要件进行粗略地分析如下:
一、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虽然域名与商标分属两个不同的财产性权利,但因域名争议的案件几乎都与商标相关(少数以姓名权或其他权利作为主张),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常常以“商标”作为参照标的。而考虑到不同域名的后缀存在不同的含义即存在国别域名(ccTLD)例如中国的“.cn”、美国的“.us”、俄罗斯的“.ru”等,及国际域名(gTLD)例如.com、.xyz、.top等的类型。国际域名面向全球范围,在判断该域名是否满足本文讨论的条件时则要基于全球视野进行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com”域名,因此在考虑投诉人主张其商标权利时需综合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专家组成员认为,虽然我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但基于某些国家或地区存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因此,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作为本案的比较标的。而对于涉及“.cn”的国别域名则参照我国法律规定解决,则以注册商标及其他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商号、简称、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等作为参照标的。另外,本案还涉及外国公司的中英文商标是否可以作为中国大陆地区企业注册的汉语拼写拼音域名的参照比对标的,考虑到被投诉人本身系中国大陆地区的企业,其域名指向的网站本身内容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在此种语言环境下,可以认为中文文字与其对应的汉语拼写拼音存在混淆性近似的可能。
二、关于被投诉人是否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问题
        尽管所有的举证责任在投诉人,即由其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识别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从事实主张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角度看,提出否定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般难以就其认为不存在的客观事实举证。由此可能产生主张和举证责任需要转移的问题。实践中,尽管投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被投诉人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则承担证明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举证责任。假如被投诉人未能举证的,专家组则有可能会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需要积极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考虑到被投诉人系中国大陆的企业,其从多方面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相应的权利,证明其依法享有与汉语拼音完全对标的在先企业字号及中文商标,同时,其本身也享有与域名主要部分完全一致的英文字母商标,虽然被投诉人的商标在投诉人投诉时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但该撤销仅系被投诉人在商标注册后使用上存在管理不善或主动不使用的情形,并不能证明在注册该商标时乃至注册与商标汉语拼写拼音一致的争议域名时存在恶意。以上理由最终也获得专家组的支持,认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三、关于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均对域名注册、使用的恶意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使用时存在故意混淆使用者的、或注册域名后意图高价出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均属于明显的恶意行为,本文不一一列举。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实务中认定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否存在恶意,专家组并未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或办法论证,而是从被投诉人的“注册时的主观状态”及“使用时是否存在恶意状态”两种实际情况综合论证。但论证法理及相关逻辑与前述司法解释及办法基本一致,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此作为参考展开交锋,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服专家组。如投诉人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比对权利本身享有相应的知名度,但未提交足以使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本身具有恶意的直接证据的,其以推论的方式推定被投诉人存在“恶意”,也很有可能会被专家组认为举证不能而驳回其主张。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团队 秦燕梅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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