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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A公司、B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湘 0502民初242号、(2017)湘05民终1781号】
被告A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某专营店”,销售各类电子产品。在2016年双十一期间,A公司在商品网页广告中设置“原价6299”,“原价5999,双十一价5789”等文字内容,为求更好地销售商品。2016年11月11日,原告杨某下单购买了该店铺“MECHREVO/机械革命X6TIX6Ti-M3960”笔记本电脑一台,成交价却是 5849元。原告杨某认为被告A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故投诉至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以虚假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某市监案处字(2017)第280201710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罚款5000元。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判决由杨某将其购买的“MECHREVO/机械革命X6TIX6Ti-M3960”笔记本电脑退还A公司,A公司向杨某退还货款 5849元,并向杨某赔偿17547元。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涉案商品网页广告中设置的“原价6299”、“原价5999”系虚构原价,A公司宣传“机械革命X6TI–M3960游戏本笔记本电脑”的双十一价为5789元,但购买界面上并没有价格为5789元的套餐类型可供选择,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构原价、低揽高结。最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观点: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降价促销商品,如果实际成交价高于商品页面中宣传的价格,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在上述案件中,A公司宣传“MECHREVO/机械革命X6TIX6Ti-M3960”笔记本电脑的双十一价是5789元,而杨某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是5849元,尽管该成交价较电脑的原价5999元确实有所降低,但仍与宣传的折扣幅度不符。因此,A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价格欺诈。
此外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商品降价没有标明基准的情况下,以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为基准。如果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购买的商品价格不低于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经营者也有被认定为价格欺诈的风险。
消费提示
PART 1 警惕促销陷阱
消费时注意促销活动的划线价格是否有相依依据,避免被“假”活动、“假”打折欺骗。建议通过了解活动商品日常销售价格、零售价格等方式予以分辨,也可以借助“淘宝”平台的购物车差价、“京东”平台价保平台等工具。
PART 2 促销不明,维权有方
如遇到促销价格活动期限不明确时,可以向客服了解具体活动信息,如遇商家拒不告知的,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地方1234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企业合规建议
PART 1 明信息,细审查
加强价格促销的信息披露审查:①明确原价、划线价格的含义,并有相应的依据材料;②如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店铺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③如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方法,例如“原价-券价(某某券)=促销价”;④标明价格促销期限,如“活动自2023年X月X日12:00:00至2023年X月X日23:59:59”
PART 2 完善内审,联动第三方
完善内部审查制度,企业可通过法务、市场、企划等多部门建立联动审查机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律师参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