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视角下
著作权属争议讨论
以《谭谈交通》案为例
        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范围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知识产权风险。《谭谈交通》节目版权争议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既涉及电视台和公权力机关联合制作的普法节目的版权归属问题,也涉及短视频平台传播长视频节目片段及“二创”的版权侵权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备受关注的《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案件,通过详细梳理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探讨该案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与影响。
01案件导入
        (一)《谭谈交通》是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的一档交通普法类节目,由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该节目自2005年播出至2018年停更,期间积累了大量忠实观众和粉丝。
        (二)2022年3月29日,游术公司发现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传《谭谈交通》视频。游术公司认为该公司违法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游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诉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这是《谭谈交通》版权争议风波后的第一例经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02舆论争议
《谭谈交通》采用了纪录式、情景剧的拍摄手法,直观地再现了交通参与者违法过程及内心活动,经过执法者的开导教育后思想转变如何,在其循循善诱之下,受访者有时娓娓道出一些故事背后的故事,让观众收获愉悦与感动,同时起到不小的普法、警示作用,受众群体广泛,该节目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不小的影响力。
本案中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主张其作为节目的制作单位,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部分观点认为谭乔作为节目主持人及重要参与者,也应对节目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此外成都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获得了《谭谈交通》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本案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上传节目视频至公众号,侵犯了游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3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归属;二是游术公司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是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 
        法院认为《谭谈交通》板块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成都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谭谈交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涉案侵权视频系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其截取的片段与权利作品相同。被告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方式利用了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游术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向游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该案系有关《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纠纷的首案。
04著作权争议探讨
本文主要是关于娱乐法中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因此,因此分析重点放在了著作权争议部分。
0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行为进行控制。本案中,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上传节目视频至公众号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游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对此类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02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本案中,《谭谈交通》节目作为一档交通普法类节目,其制作过程中涉及编导、摄像、剪辑等多个环节,具有显著的独创性特征。因此,该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其著作权应由制作单位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此外,还有人认为作为《谭谈交通》的重要参与人谭桥甚至是合作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也应享有著作权。针对这一复杂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条文及实际操作中的惯例。
        首先,尽管《谭谈交通》节目在内容创作上融入了谭桥的个人见解与互动,但节目的整体构思、脚本设计、拍摄手法以及后期制作均是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统筹安排下完成的。这种集体创作成果,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通常指向组织创作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其次,关于谭桥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著作权主张,需明确他们在节目制作过程中的角色与贡献。谭桥作为节目主持人,其个人形象、语言风格及与受访者的互动无疑为节目增添了独特的魅力,但这些元素更多地是作为表演者的权利被保护,而非直接赋予其对整个节目内容的著作权。同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为合作单位,可能提供了素材支持或政策指导,但这并不足以构成对节目整体著作权的共同拥有。其贡献更多体现在节目内容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上,而非创作性。
        最后,从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来看,类似交通普法类节目的著作权往往归属于制作单位,因为这类节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专业的团队协作以及长期的策划与执行,制作单位在此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创作风险与成本。因此,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著作权归属于制作单位是更为合理和公平的选择。
        综上所述,虽然《谭谈交通》节目的成功离不开谭桥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共同努力,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该节目的著作权仍应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谭桥及其他参与者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或认可,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合理的报酬或署名权等权利。
05对创作者启示

        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注重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一方面要明确自己的著作权归属;另一方面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也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06结 语
        本文通过对《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先行性及重要性,只有在确认著作权归属之后,才能确认是否享有其他权利,广大创作者和社会各界都应该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创作,共同关注与推动我国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张旭锋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2001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是房地产法律事务、娱乐法、商事仲裁领域专业律师。
业务专长:房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娱乐法;ADR(非诉讼纠纷解决);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
        主要社会职务与行业任职有:
◆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届广州律协多元化争议(ADR)法律专业委主任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五届、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广州、珠海、佛山、河源、肇庆、兰州、南平、铜陵、盐城、自贡、荆门、阳江、衡水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校外导师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法务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调解仲裁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调解专家库专家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理事、调解员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继续教育培训讲师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理事
◆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会理事
◆广州市白云区华商法治营商环境研究院理事
◆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供稿 | 张旭锋律师团队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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