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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甲公司是“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
甲公司于2017年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对在乙个体户经营店铺内购买涉嫌侵权的自拍杆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刷卡小票的商户名称显示为乙个体户。
法院查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乙个体户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表示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通过淘宝网从丙店铺购买所得,并提交相应淘宝网订单页打印件用以证明。
另,乙个体户所销售的自拍杆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为市场俗称的“三无产品”。
【判决原文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权,但乙个体户能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乙个体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首先,乙个体户在一审程序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提交的仅为淘宝网订单页打印件,淘宝网交易时间距离甲公司取证时间间隔长达一年以上,且在丙店铺淘宝网店已查找不到相应自拍杆产品,仅凭淘宝网订单页打印件无法进行比对。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乙个体户自述以4.5元较低价格于2016年先后两次从丙店铺购进多个自拍杆,声称不知所购为“三无产品”,但从时隔两个月后再次购买相同产品,且线下店铺实际出售“三无产品”来判断,可以认为其对“三无产品”的情况是知晓的,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乙个体户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酌定乙个体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酌定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
【编辑评析】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涉及专利侵权抗辩当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合法来源抗辩,又进一步牵涉最为活跃的网商、电商平台交易平台,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三无产品”是否可以构成专利权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裁判观点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一审法院仅通过淘宝网订单打印页即径行认定涉案“三无产品”构成合法来源抗辩,而二审法院则结合司法解释,从证据比对和合理注意义务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证据比对方面。抗辩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能够比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购买来源处的产品完全相同,仅提供淘宝网订单打印页无法进行比对。
(二)合理注意义务方面。“三无产品”是影响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乙个体户前后连续两次线上购买“三无产品”,并在线下销售“三无产品”,销售时间持续一年以上,足以推定其知晓“三无产品”的情况,未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认定乙个体户销售“三无产品”主张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解释纠正了原审法院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三无产品”无法进行证据比对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两个方面展开详实地释法说理,论证认定“三无产品”专利权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销售“三无产品”构成专利权侵权,不符合法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情形。
结语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一抗了之”“一了百了”,专利法司法解释对于合法来源抗辩作出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今年工作安排部分明确提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转化运用,依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部署要求,全国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抗辩认定审查趋势肯定是越来越严。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积极关注包括互联网平台、线下零售店铺等在内的各个销售渠道,发现涉嫌侵权产品,特别是“三无产品”,可以勇敢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销售商而言,要做好合规审查,尽到法定合理注意义务,尤其避免经销“三无产品”,以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高危环境,难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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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