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克鲁勃上海公司,经克鲁勃润滑剂慕尼黑欧洲两合公司授权,取得“克鲁勃”系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被告信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袁某某等人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剂自行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贴纸,再以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从中非法获利。

后邹某、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邹某、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此外,邹某还指使袁某某等公司员工,向他人定制小罐,将大罐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后予以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灌装、分装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灌装行为已经在另案刑事诉讼中进行了认定,并由相关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分装的润滑油系被告信裕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克鲁勃”品牌正品,涉案分装行为中的商标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故分装行为不构成侵权;邹某、袁某某作为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三被告将大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若构成侵权,则三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裁判理由

关于将其他品牌的润滑油灌装为“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被告在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的行为,是为了向客户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来源于克鲁勃品牌权利人,以便获取更高额利润,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而正当使用涉案商标,此种标识添附行为并没有改变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故不属于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应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商品分装行为会涉及正品包装抑或产品本身的改变,使得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来的商品,而权利人已经失去了对商品品质的控制,这种改变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损害到权利人商品的声誉。尤其对于润滑油这种储存条件、内在精细度要求较高的产品来说,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更容易受到损害,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

三、被控分装行为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商标权利用尽时,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且销售中不能对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不能影响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润滑油的包装,或将低等级润滑油标识为高等级润滑油,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润滑技术公司、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润滑剂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润滑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典型意义

(一)该案系判定正品分装销售行为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具有借鉴价值。

商标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同时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当商品的品质保证功能受到破坏时,势必会对原告的商品及品牌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损害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商品分装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审查确认事实。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未以刑事案件的认定金额作为依据,而综合考虑被告自认的事实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本案的处理对于正品分装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及厘清知识产权刑民衔接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明标准具有借鉴价值。

(二)该案警示真诚是企业长久经营必杀技。

从化妆品到食品再到工业产品,正品分装向来以一种“独特”方式存在。经营者认为自己销售的是正品,为正品增加了销量,所以合法,因此肆无忌惮。但正品权利人并不想要这样的“销量”。从近些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这类分装行为基本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法院的审理思路也恰好回应了经营者的“正品”理论。回归侵权判定标准,也就是要审查 :第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第二,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第三,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或是否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对于第一、第二,目前法院标准一致,均认为正品分装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而对于是依据“混淆可能性”还是“破坏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个案情况均有所不同,但结论基本都是构成侵权。

这也提醒经营者,正品分装行为在现实中侵权风险极高,莫要铤而走险。即便获得权利人授权,也要合法、善意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不能故意误导消费者。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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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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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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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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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知识产权部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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