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合同
违约责任之我见
PART.1
基本案情
        2020年,某传媒公司(原告)与潘某(被告)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双方成立独家直播合作关系,潘某须在某传媒公司指定的频道/房间开播,且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如有违反,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因潘某的直播时长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对其进行催告,经某传媒公司合理催告及告知后,潘某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潘某在未经某传媒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第三方“抖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构成根本违约。

某传媒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金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潘某认为其并没有违约,反而是某传媒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传媒公司除了支付签约费30000元外,未尽合同约定的对潘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义务,其完成直播都是靠自己,某传媒公司的消极履行合同行为已经完全构成根本性违约,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房博士律师团

PART.2

法院判决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按约定时长和天数进行直播,且擅自在第三方“抖音”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作费30000元,鉴于被告在原告的有效合作期间也有相应的劳动付出,双方的合作费用应相应扣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合作费12000元。

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50万元,但未举证证明该数额为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客观上为直播平台投入了成本,被告擅自停止履行协议,将会导致平台无法通过被告的主播活动吸引用户观看直播、进行打赏,必然会导致平台产生损失,也间接导致原告损失旗下主播带来的收益。但主播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主播行业为新兴行业,主要依靠主播的影响力吸引受众,被告为原告公司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很难客观衡量,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情况、合同期限及前期投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给原告违约金15万元。

房博士律师团

PART.3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合同正义及公平原则的规制。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导致二者相差悬殊,则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相应调整。而判断和调整违约金数额需以违约损失为基础,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实践中,确定主播违约金数额时,应考虑主播在合作期内从签约公司处所获得的实际收入情况,还要结合主播的违约事实、签约公司的实际损害以及合同违约条款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酌定。所以本案中,虽然合同自由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最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酌定判决。

PART.4

典型意义

认定主播违约责任的典型意义在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法律层面

法律层面上,认定主播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合同法的尊重和执行。‌例如‌在上述潘某与传媒公司的案例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了适当调整,‌确保了违约金的数额不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了潘某的合法权益。

行业发展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认定主播违约责任有助于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对畸高的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平等保护了传媒公司与主播个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良好、‌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行业内的各方利益。

网络营销环境

‌认定主播违约责任还对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通过具体案例的审理,‌可以明确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这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意义,‌也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房博士律师团

张旭锋律师

电话:13556005189

邮箱:13556005189@163.com

房博士律师团创始人/首席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

2001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房地产法律事务、娱乐法、商事仲裁领域专业律师


业务专长:房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ADR(非诉讼纠纷解决)

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风险管理

娱乐法领域

主要行业任职与社会兼职:

◆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届广州律协多元化争议(ADR)法律专业委主任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五届、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广州、珠海、兰州、河源、佛山、铜陵、盐城、自贡、荆门、肇庆、阳江、衡水、南平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校外导师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法务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调解仲裁中心调解员

◆广州市调解专家库专家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理事、调解员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继续教育培训讲师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理事

◆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会理事

◆广州市白云区华商法治营商环境研究院理事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特邀讲师

◆佛山市高明房产中介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供稿 | 张旭锋律师团队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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