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获得消费者的关注或竞争优势,在企业宣传过程中,往往会采用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夸张宣传用语,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常见、多发的行为之一,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还会造成不正当抢夺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属于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有哪些套路?
        企业实施虚假宣传一般会采用这些套路:
        1、对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他特性做虚假宣传例:在医疗产品宣传中保证能够治愈各种疑难疾病,宣传化妆品有治疗作用等。
        2、对商品原料做虚假宣传例:商品由多种原料混合制成,但是宣传时只以天然原料为噱头来招揽顾客。
        3、对用户评价和交易数量做虚假宣传例:有些商家为提高交易量和信誉度,花钱雇人“刷好评”、“刷单”。
        4、对商品曾获荣誉做虚假宣传例:在宣传时强调商品曾获某奖项,但事实上未获奖或该奖项根本不存在。
在实际生活中,虚假宣传花样繁多,以上列举并不完全。
虚假宣传的后果要求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行为需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结果条件无需实际发生,只要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即可。原因在于当前商业环境中的竞争行为复杂多变,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往往是间接且不确定的。故而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利益重点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只要利害关系人有可能被有关商业宣传所欺骗所误导即符合虚假宣传行为的后果要求。
三、虚假宣传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还需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

可见,企业一旦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轻则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注重实事求是、公平竞争,并应聘请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杨河律师

杨河律师,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周良钰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