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理标志产品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生动见证。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让其蕴含的创新与创造基因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的光彩。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不仅为这些传统技艺提供了法律的保护,更激发了它们在现代社会的创新活力,开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新篇章。
一、基本案情
        “香云纱”是一种历史悠久、工艺独特、轻薄柔软的丝绸面料。根据《广东省志•丝绸志》等文献记载,“莨纱绸”为莨纱(别称香云纱)、莨绸(别称黑胶绸)的合称,是广东顺德地区具有悠久历史的纱绸特产。2008年,香云纱染整技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香云纱获批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定的质量标准明确原辅材料为坯绸。2018年,“倫教香雲紗”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些举措使得这一古老的技艺和产品得以重新焕发生机,也广为人所熟知。
        冼某是一家传统工艺“香云纱”的经营者,宣扬其经营的莨纱才是真正的“香云纱”,其发现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香云纱协会等行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宣传中,将用莨绸制成的产品宣传为“香云纱”。冼某认为“香云纱”特指莨纱,突破传统工艺把莨绸当作“香云纱”的做法是不尊重传统的虚假宣传行为。冼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香云纱协会等行业经营者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香云纱协会等行业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驳回冼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国家非遗时强调的是“技艺”。冼某主张“香云纱”是莨纱,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宣传和经营的产品是莨绸或称为黑胶绸。佛山中院认为,无论是香云纱(莨纱)还是黑胶绸(莨绸),均是通过相同的晒莨工艺制作而成,区别在于原材料的不同。晒莨工艺属于传统技艺,成某晒莨厂在2008年申报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将该工艺称为“香云纱染整技艺”,并无不当。
        香云纱染整技艺在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主要特征是“采用植物染料薯莨为丝绸染色”“经过14道工序染色”,突出的是其制作工序,没有对其原材料是坯纱作出限定。
        其次,历史上香云纱的认知已被拓展。佛山中院认为,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将使用香云纱染整技术制作而成的产品统称为“香云纱”,主观上不具有仿冒莨纱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故意,不具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亦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产生误解而影响其购买选择。
        由于莨纱在20世纪80年代时工艺技术失传并停止生产,在过了将近30年后的2008年前后,绝大部分消费者对于历史上“香云纱”的概念及其质量、性能缺乏认知,对于莨纱(香云纱)和莨绸(黑纱绸)的区别并不了解。
        随着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多年来对香云纱染整技艺和香云纱产品的宣传和经营,消费者对于“香云纱”的认知随之确立,已拓展了历史上“香云纱”的认知,“香云纱”的国家质量技术要求和地方标准亦随之改变。
        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所宣传和制作的香云纱产品并未违反现有产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和仿冒行为。
        最后,因不符历史概念禁用有违公平原则。佛山中院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既要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也要保护传承者的权益。
        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香云纱协会作为传承者和推动者付出极大的人力、物力,促进了香云纱染整技术的传承和发展,也促进了香云纱产品文化复兴和发扬光大。
        在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如果仅因其经营的香云纱产品不符合历史上香云纱的概念,就禁止其继续使用香云纱的名称,无异于轻易否定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多年来所做的努力和投入,损害其长期累积的商业利益,显然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的公平、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传统工艺中“香云纱”特指莨纱,是坯纱经晒莨工艺制作而成,虽不涵盖用坯绸经晒莨工艺制作而成的莨绸。但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香云纱”产品既包括茛纱,也包括莨绸。
        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等行业经营者把莨绸作为“香云纱”进行宣传,具有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为依据,虽然突破了传统工艺对“香云纱”的定义,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也未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会由此得到不正当的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成某晒莨厂、新某公司等行业经营者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在坚持“香云纱”传统染整技艺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对产品进行创新的做法应予肯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案例评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价值,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它们的保护与传承,对于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促进文化的繁荣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保护传统技艺与创新相结合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传承与创新提供了示范作用。表明法院在审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产品等案件时,坚持了保护、传承、弘扬并重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守正创新。明确了对于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不轻易否定其正当性,通过依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营商环境。
        在传承与振兴传统技艺及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这些宝贵资源的可持续与健康地发展。实践中,关键在于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在尊重传统的同时,融入新元素进行适度的创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让传统技艺与现代创新在现代社会的大舞台上和谐共舞,从而确保传统技艺与产品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稳健前行,绽放持久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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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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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郑南坤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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