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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我们将分批对发布的案例进行分享。本期是一起仿冒混淆纠纷案,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有更多了解。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9号——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施耐德电气欧洲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欧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Schneider electric”注册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使用。施耐德中国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有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施耐德”、“Schneider electric”等系列商标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施耐德中国公司认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施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含有“施耐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Schneider electric”商标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施耐德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苏州施耐德公司辩称,被诉标识的使用经境外公司授权,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施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通过与境外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以获取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授权,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一审判决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正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苏州施耐德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40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严厉惩治“搭便车”等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证据证实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有力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市场混淆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充分体现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杨河律师
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