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728号

甲公司系A包装盒和B包装瓶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以下分别简称“盒专利”和“瓶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10月,甲公司以一公司侵犯其以上两项专利权为由,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侵权处理决定认定,乙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构成对上述两项专利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乙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遂引发本案。

【判决原文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两者商标、图案明显不同,仅盒身及产品瓶身的文字,就足以让购买或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区别,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其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事实依据充分,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上述两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为标准,而非以一般消费者是否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标准。一般消费者必然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分辨力。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其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能够确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因此,确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据此判断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外观设计近似判断的必然要求。在行政裁决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对现有设计进行举证或说明以明确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在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此作出认定。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涉案盒专利和被诉侵权包装盒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可知,两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的部分存在实质性差异,故涉案盒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包装盒设计不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涉案瓶专利和被诉侵权包装瓶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可知,两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的部分无实质性差异,故涉案瓶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包装瓶设计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乙公司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甲公司专利权的包装盒产品的决定。

【编辑评析】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新近公布的典型案例,厘清了在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的裁判思路和实践方法,即首要确定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再者判断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力的部分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明确指出外观设计近似判断的裁判思路和实践方法应不同于商标领域的混淆判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举证责任,对于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具有显著的指引意义和参考价值。

结语:9月27日,《知识产权报》刊载《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的专题文章,开篇首句即为“从三件专利看新中国成立75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其中第二件专利就是一件儿童推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一经推出就风靡全球,生产企业当年度就借此从“借船出海”的贴牌销售转变成为全球自主品牌、自主经营。而产品推出后企业就遭遇了来势汹汹的专利侵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则成为了坚实的保障,最终使该企业在国内外的诉讼中均取得胜利。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出海和生产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以设计为卖点的原创产品,企业有条件时应注意留存设计底稿,在设计之初和申请外观专利前即明确与市面上现有设计的差异所在和关键设计要点,以更好保护原创劳动成果,降低维权举证压力,避免因行业惯行做法与司法裁判规则之间存在偏差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如有相关需求,可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使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更好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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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周良钰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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