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所破坏的技术措施应限于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2、以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获取他人计算机软件后复制、发行,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按刑法的从一重原则,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一、基本案情

深圳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系NEW7220、NEW6220型号POS机终端生产商,对该两款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华某公司会依照客户需求在出厂的POS机上设置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公钥来限制数据签名验证修改CID,以技术措施控制POS机只能安装特定支付机构的支付程序

被告人苏某某原系华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参与涉案POS机的软件开发及后期代码维护工作,于2021年4月离职。2021年3月至4月,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登陆公司开发平台,对公司POS机固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通过修改代码的方式避开前述软件签名认证,绕开华某公司POS机的技术保护措施,使之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

2021年5月,华某公司发现POS机出现“切机”问题,遂通过技术升级堵塞漏洞,苏某某的切机程序失效。2021年6月,已经离职的苏某某来到华某公司周边,利用在职期间华某公司分配给其的账号密码登陆华某公司的局域网开发平台,再次对公司POS机固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新的切机程序

经鉴定,两个切机程序均分为两部分代码,其中占主要部分、用于实现POS机功能的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相同;另一小部分代码使得程序能够未经授权获取POS机CID并修改CID参数,用于绕过POS机技术保护措施,该部分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不同。

苏某某将两个切机程序出售给朱某并收取朱某60万元,将切机程序提供给刘某,约定刘某对外每切机一台,分给苏某某5元,最终刘某通过切机软件获取14.4万元,分给苏某某12万元。

二、一审裁判结果

1、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2、扣押的赃款30万元、一台POS机、一个U盘、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小米)予以没收;      

3、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二审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问题。华某公司对涉案NEW7220、NEW6220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苏某某提供给朱某、刘某的两个切机软件与华某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足以认定苏某某实施了复制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苏某某提供给刘某的切机软件已由刘某有偿发送给其客户操作切机,足以认定苏某某共同实施了发行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

苏某某的切机软件虽然破坏了涉案软件的技术措施,但该技术措施是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的措施,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而非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而设置,不属于破坏技术措施的侵犯著作权罪

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问题。苏某某离职后使用其不再有权使用的账号密码登陆华某公司服务器,违背了华某公司的账号密码授权意愿,属于非法侵入华某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修改编译后的固件代码,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违法所得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问题。苏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法律分析,并对涉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有益示范。

正版POS机存在指定支付程序的惯例,“切机”软件可以绕过该限制,使二手POS机重新获得市场价值,但这一做法也损害了POS机原有的安全保障和口碑,不当抢夺了正版POS机厂家的潜在交易机会,并迫使正版系统付出更高的技术维护成本

本案详细查明了“切机”的技术手段,指出了“切机”技术在二手硬件产品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的本质,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性质,对“切机”技术进行了清晰准确的法律定性,并深入分析了以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行为的性质,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予以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反映了人民法院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创新成果的大力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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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郑南坤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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