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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6015号
原告甲系知名涂鸦艺术家,2015年于上海市A建筑物外墙上创作壁画,该壁画系两个飞翔的孩子正在用一块块积木搭建一座彩色房子,整幅作品极具特色,作品完成后吸引大量游客前来驻足观赏,使A建筑物外墙成为旅游拍照打卡地。2021年甲发现该作品右下角的“积木”元素中多了一块“红色积木”,系本案被告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拱门公司”)利用了作品中的积木元素,在其上增加了麦当劳的LOGO标识以及箭头向右的指路标识,形成一个极具创意的店铺指路广告。金拱门公司自认上述行为未告知甲或取得甲同意。
原告甲认为,该作品系其创作,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金拱门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利用该作品,将其店铺广告与作品元素相结合,使该作品成为金拱门公司经营店铺的宣传广告,具有主观恶意,且未支付任何广告费用,严重侵害了甲对该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利,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判决原文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金拱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属于著作人身权,意在更好地表达作者的意志,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本案中权利作品绘制于建筑物外墙上,外墙既承载着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也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建筑物发挥其物权价值具有密切联系。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载体所有权人分离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与外墙实际功能的实现需相互平衡、协调一致。
从行为方式来看,金拱门公司租赁A建筑物店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在店铺开业初期即以“张贴”的方式展示案涉标识,该标识位于外墙原有的一处采光窗,尺寸与框内玻璃等大,与电梯出入口相对,与视线高度基本一致,标识内容为金拱门公司字号、品牌以及指示箭头,箭头方向与金拱门公司经营的店铺实际所在位置一致。基于上述情况,案涉标识的张贴位置符合其发挥引导、指引作用的基本要求,在权利作品尺寸与整面外墙等大的情况下,案涉标识位置的选择、尺寸的设置、内容的安排,亦保持了一定的克制,并未超出合理的范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金拱门公司张贴的行为并不违反A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意愿以及A建筑园区的管理要求,且在外墙上张贴标识,也并未超出建筑物外墙的正常功用范围。
从改动程度来看,甲作品的主体内容为孩童搭建积木的场景,案涉标识所处的窗户确实以积木元素的形式融入作品之中,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组成部分。但从整体上,案涉标识的张贴,仅对原有几十个积木元素中的其中一个进行了改变,所涉面积在作品中的占比极为有限,对画面的构图、线条等并无实质性影响,也未破坏画面的整体感官和视觉效果。
从行为影响来看,甲诉称其作品具有公益性质和艺术性质,案涉商业标识的加入,改变了作品的本意。诚然,案涉标识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但考虑到其大小、位置、内容以及墙面其他位置亦有案外人的指示标识等因素,金拱门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破坏作品与作者思想、情感、审美之间一致性和完整性的程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甲作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对于权利作品载体的特殊性理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也理应对作品载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物权行为的行使而可能发生的变化有所预见。在此种情况下,甲并未通过合同等形式对于权利作品的保存、维护以及载体变动时的通知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故其在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亦无法排除他人合理使用建筑物外墙的权利,也理应对他人的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和容忍义务。金拱门公司的行为并未超出甲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并未影响甲创作的本意。
基于上述因素,金拱门公司的行为在方式上具有适当性,程度上并未超出对外墙使用的合理界限,未妨碍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没有对作品的内容和观点做违背作者意志的删除、增添或其他损害性变动,未对作者的精神权利造成损害,故对甲主张金拱门公司侵害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获得报酬权,因本案不涉及相应著作权财产权的许可或转让,故亦无法予以支持。
【编辑评析】
作品载体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是法律规定且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当作品载体具有唯一性,且作品与作品载体归属于两个或以上权利主体时,作品载体的使用、修改、变动等容易引发权利冲突。目前法律对此暂无明确规定,本案涉案主体为国际知名连锁餐饮企业,涉案作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作品形式为建筑外墙涂鸦,作品载体恰好具备唯一性。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指导作用。
本案从权利冲突的形成和处理原则入手,综合考虑涉案的行为方式、行为程度、行为影响以及权利行使的可预见性等因素,结合作品载体唯一性的特点,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对各权利主体进行平衡协调。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三大方面:1.约定优先,充分尊重著作权人和物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未存在相应约定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对其他要素进行考察。2.紧扣要件,全面关注载体使用/修改/变动的方式和后果,如目的上是否合理必要;是否契合载体固有功能的发挥;是否考虑了作品的客观存在;是否作出了一定程度避让等。3.回归核心,妥善把握作者的心理预期和容忍义务。对于载体唯一性的作品,特别是本案当中的不动产建筑物外墙为唯一载体的作品,作者在创作时对载体的唯一性应当具有预见性,故也应对载体对应物权行为的行使有所预见,因此对于符合预期的载体变动,著作权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也难以构成对其著作人身权的损害。
结语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律原则之一,也理应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当中,在作品著作权和作品唯一载体权利冲突的处理规则中得到体现与具体阐释。作品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物权都属于排他性权利,本不存在谁更优先的问题,故分离下的特殊情形,需要审慎地探寻这一利益的平衡点,司法实践中既要使得著作权最小限度地影响所有权的完整行使,也要保障著作权人充分享受创作带来的收益,还应在权利关系明晰时尽可能实现作品的最大化利用。
法律适用具有其固有的“模糊性”,法彦有云,不加解释的法律无法适用,具体到作品著作权和作品唯一载体权利冲突因缺乏法律直接且明确的规定而更为复杂。为避免模糊地带的不确定性、降低法律专业方面的理解成本(如潜在的认知偏差等),可以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作出相对明确安排,最大程度避免未来争议和诉累,如有相关需求,可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以更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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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