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某庐蜂业公司与某美图像公司之间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某美图像公司诉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四张由某美图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庐蜂业公司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某美图像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且其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主要争议焦点:

某美图像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判决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涉案图片除标注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水印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案外人G*公司。此外,某美图像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况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承担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其他关于某庐蜂业公司是否提交了足以推翻初步证据的相反证据分析如下:

(1)关于第三方网站亦登载涉案图片的问题。

某美图像公司虽未提交其与第三方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分销协议,但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网站的网页截图并不显示涉案图片的首次发布时间,某庐蜂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上涉案图片的发布时间早于Getty公司,故第三方网站的网站截图不构成相反证据。

(2)关于最大像素存在后期可调的问题。

只有原始图片或者直接拷贝原始图片,才能同时具有最大像素和最高清晰度。某庐蜂业公司未提交比涉案图片像素更高、分辨率更大的图片,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某美图像公司提交的底片不是RAW原始文件的问题。

本案中,某美图像公司并未主张其系涉案图片的作者,仅主张其通过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某美图像公司无需就涉案作品的RAW原始文件进行举证。

判决结果:

再审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行为认定的严谨态度,原告对其享有的著作权负有的举证义务,仅有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当被告提供相反证据对其著作权提出质疑时,对于只有原告才能提供的补强证据,其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对于相反证据的审查也较为严格,尤其在摄影照片图片著作权方面,相关证据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例如像素和分辨率与原始照片的关系、RAW格式图片才是原始格式等等,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除了从法理上进行判断,还需要了解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唐兰律师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唐兰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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