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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的要件,亦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2.被诉侵权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3.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或专利的“新颖性”。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判断专利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标准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一、案情介绍
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曾任职于华某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华某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从事K1智能儿童手表研发、销售的犯意,然后先后拉拢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某辉等被告人完成犯罪行为。
被告人姜某辉接受安排将其在华某公司研发的ifere电路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某时公司K1智能儿童手表上;被告人王某裕接受安排将其在华某公司的职务成果两项天线技术方案擅自为上海某时公司申请专利;被告人郁某在加入共同犯罪团伙后,积极出谋划策,通过张某敏的安排从他人处获取了ifere技术文档,且明知两项天线技术是王某裕在华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配合并以其作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被告人李某晶明知上海某时公司K1产品的技术和华某公司的ifere研发项目有技术上重叠,姜某辉、王某裕等利用华某公司ifere研发成果以及实验室等物质技术条件推进K1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王某裕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在上海某时公司名下,仍然与姜某辉等相互配合,完成K1电路图互连设计。ifere电路原理图被使用于上海某时公司K1产品,《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两项技术被以上海某时公司名义专利申请,并被授权,上述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
经鉴定,被告人给华某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公诉机关以相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三项技术均系华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华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上诉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原均任职于华某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起利用华某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某辉等上诉人完成犯罪行为,上诉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给华某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1662.43元。
原判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姜某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裕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郁某、李某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损失金额计算虽不准确,但未影响定罪量刑,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本案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较为复杂。首先,被告人使用多种手段绕开了权利人的严格保密措施,但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对侵权人的侥幸心理起到有力震慑;其次,侵权行为囊括了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大类法定侵权行为,具有代表意义;再次,该案对如何看待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的非公知性、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联系与区别、部分使用技术秘密情况下的损失计算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审判思路。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的技术秘密多、证据多、争议焦点多,本案明确了被诉侵权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成果,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敢于加大研发投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杨河律师
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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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