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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因此,地理标志的申请对于保护特定地区的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理标志商标主要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申请要件
申请人: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所需证明文件:
1、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与材料。
3、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4、产品知名度及生产销售情况和历史渊源的说明,可以通过产品获奖记录、历史文献记载等方式证明;
5、生产技术规范,包括生产流程、加工工艺等细节。
管理规则:申请人需要制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监督能力: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申请流程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均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同时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还需要提交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说明,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提交申请后,经过商标局的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地理标志维权有妙招
地理标志作为特定地区特色产品的重要标识,其维权至关重要。一方面,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能够保障特色产品的品质和声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收集证据定事实
收集证据是地理标志维权的关键步骤。侵权商品照片能够直观地展示侵权行为,购买记录和销售记录则可以确定侵权的范围和时间。如果可能,获取侵权商品的实物样本,以便进行更详细的比对和分析。在确定侵权事实时,需对比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与合法地理标志,确认是否存在相似性或误导性。例如,字体、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相似程度都可能成为判断侵权的依据。同时,分析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与合法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也至关重要。
(二)法律支持强后盾
寻求法律支持对于地理标志维权起着强大的后盾作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能够了解所在地区关于地理标志侵权的法律法规。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权利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指导权利人准备相应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等。向相关部门投诉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权利人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局投诉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提供详细的侵权证据和情况说明,请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权利人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地理标志侵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地理标志的合法所有者,并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
(三)恶意诉讼应对策
对于借地理标志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被诉侵权人可以提出正当使用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诉侵权人可以同时提出赔偿合理费用的请求。对于被诉侵权人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有效地遏制了恶意诉讼行为,保护了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权案例启示
(一)“武鸣沃柑” 商标纠纷案
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诉福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上售卖沃柑,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显示 “武鸣沃柑” 品牌。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品产地及质量标准的象征,被告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宣传图片的左上方使用 “武鸣沃柑” 字样,商品名称中亦包含 “武鸣沃柑” 字样,已超过单纯表明商品产地的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沃柑符合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地域范围及质量标准,亦未能证明其将 “武鸣沃柑” 作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获得了原告的许可,其行为符合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且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沃柑商品误认为 “武鸣沃柑”,从而对其沃柑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或混淆,故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案启示我们,商家在经营网络店铺时,应当诚信经营,不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 “关键词引流”,以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彭水地理标志维权案
彭水一地理标志维权案入选 “2023 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优秀案例。2021 年武隆某公司在 “粉丝” 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 “粉苕水彭” 商标,这是一起针对 “彭水晶丝苕粉” 的典型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维权请求后,立即组织相关机构、企业开展分析研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长达一年的审查,裁定宣告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注重在地理标志源头保护上下功夫。建立地理标志资源库,积极推荐地理标志产品参加博览会、产品展销会,成功申报3个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川渝知识产权重点合作商标品牌保护名录。同时主动协同公安、司法、农业农村、文旅、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联动保护行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监管。目前,彭水县拥有地理标志 25 件,为全市地理标志拥有量第一名。
(三)奉化水蜜桃侵权案
宁波首例侵犯本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案中,四季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水蜜桃,在其销售的水蜜桃商品宣传页、详情页以及产品包装上均标注了 “奉化水蜜桃”“产地直发” 等字样及详细介绍。但经查,四季公司所销售的水蜜桃发货地为宁海县,产品也并非货真价实的奉化水蜜桃。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季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商品链接标题、宣传图片、详情介绍等均使用了 “奉化水蜜桃” 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同时被诉侵权的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 “水蜜桃” 属于相同商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四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奉化法院向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扩大农户授权范围,公开获得地理标志授权的农户名录,搭建授权农户、经销商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供销渠道。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和地理商标品牌保护意识。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在加强普法宣传方面,将依托蜜桃文化节庆活动着力推广 “奉化水蜜桃” 地理标志,开展农产品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和培训。目前已启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设计产品追溯码,并分发至农业主体。通过规范水蜜桃包装、发放防伪标识和防伪销售证等手段实现货源追溯。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