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知名服务名称的特有性,是指该服务名称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该服务名称必须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并且,虽然服务的通用名称通常不能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

2、经营者擅自使用的名称与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或误认,是指发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而不需要实际发生混淆或误认,且不以实际发生损害后果为前提。

【案件案号】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6540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5号

【裁判情况】

尚某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尚某圈公司”)自2013年6月1日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成立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一期读诗音频节目,截至2014年9月16日共473期。诗歌朗读者有各行业精英与名人,因文化与名人效应,该公众号自开通后广受媒体报道,至2014年8月订阅量已达到60万。

2014年9月16日,首某(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6月23日更名为“为你读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你读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为你读诗”应用程序(App)。2015年1月1日,首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首某文化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应用程序的功能包括诗歌朗诵录制、配音、上传分享及收听他人的诗歌朗诵作品。“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相关信息。

尚某圈公司认为自己享有“为你读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而为你读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安卓市场中发布的为你读诗App以及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字号,以及首某文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为你读诗”,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为你读某公司和首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判决:

(1)为你读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机软件名称上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2)为你读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3)首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4)为你读某公司、首某文化公司连带赔偿尚某圈公司损失20万元整;

(5)驳回尚某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为你读某公司、首某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都是以移动客户端如手机为载体,服务对象都是移动平台用户,服务内容都是与诗歌有关的主题,故为你读某公司和首某文化公司与尚某圈公司提供的是类似的服务,构成竞争关系,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为你读某公司和首某文化公司在尚某圈公司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微信公众号之前已对“为你读诗”名称进行了市场化的商业性使用,并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尚某圈公司提供的“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服务在我国境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另外,虽然“为你读诗”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朗诵诗歌供订阅者收听的服务内容,但是商客圈在先将“为你读诗”用于商业活动,经过一定时间的大量、广泛使用,该名称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成为能够实现区分服务来源功能的标识,故不宜认定“为你读诗”属于朗诵诗歌供订阅者收听这一服务上的通用名称。

(3)为你读诗App和“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完全相同,二者均是以移动端如手机为载体,且“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核心服务——朗诵诗歌供订阅者收听——可完全被为你读App提供的服务所涵盖,上述情形使得相关公众在接受为你读诗 App、“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的服务时,容易认为该服务系由尚某圈公司提供,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为你读某公司和首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判决驳回为你读某公司和首某文化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邱琭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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