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酒行业的舞台上,一场备受瞩目的商标纠纷案件近日落下帷幕,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郎酒公司与夜郎古酒公司之间的纷争成为了行业焦点。夜郎古酒公司被判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这一判决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文将分享本案的判决思路并做相应分析。

案件背景与起因

郎酒公司作为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其“郎”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夜郎古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在酱酒领域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力。然而,双方的矛盾却因一个“郎”字逐渐激化。

郎酒公司认为,夜郎古酒公司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其对于“郎”商标专用权,并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了解,郎酒公司曾在2011年对夜郎古酒公司最早注册的“夜郎古”商标提出过异议,但当时商标局审查后,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核准了“夜郎古”的注册。尽管如此,郎酒公司仍坚持认为夜郎古酒公司的行为对其品牌造成了侵害,并在泸州中院起诉。



法院判决思路
一、被诉标识构成侵权
1、泸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具有正当性
(1)被诉“夜郎古酒”标识不属于对“夜郎古”商标的规范使用
“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并非固定词汇或汉语的特定用法,属臆造词汇,无特定含义。“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被诉“夜郎 大金奖”酒(左)
被诉“夜郎春秋”白酒(右)
(2)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被诉“夜郎古酒”并非对“夜郎古”商标的规范使用,被告关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未改变注册商标“夜郎古”的显著特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3)本案与之前的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不属于重复诉讼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同时规定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被告相关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原告并未主张被告使用其注册的“夜郎古”文字商标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关于久盛公司针对被告商标的异议已被行政机关驳回,本案属于重复诉讼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如上所述,“夜郎古”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行政程序证明与“郎”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如果本案审理的是这两个商标之间的纠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泸州中院不应当审理此案。泸州中院认为自身审理正当性的理由是层层推进的,首先,将“夜郎古酒”认定为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如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有了管辖权;其次,确认本案审理是侵权标识其实是“夜郎古酒”而非“夜郎古”商标,虽然“夜郎古酒”只比“夜郎古”多一个大家都能用的“酒”字,但也是不同的,你“夜郎古”不侵权不代表我“夜郎古酒”不侵权,因为“夜郎古酒”上面说了,就是“夜郎古”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会使得消费者和“郎”混淆或误解,因此也不属于重复诉讼;最后,泸州中院审理本案就完全正当且合法了。
2、夜郎古酒公司生产、销售、宣传被诉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1)被诉白酒上使用“夜郎古酒”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夜郎古酒”标识中,因“古酒”具有年代久远的酒的意思,“夜郎古酒”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夜郎”,“夜郎”标识中的“郎”与原告“郎”商标在字体上近似,在“郎”商标在白酒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基础上,一般公众容易与原告产品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至于被告主张的“夜郎”在文学、地名上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不构成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应该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侵权。“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
(2)被诉白酒上使用“夜郎春秋”标识恶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与“夜郎古酒”类似,“夜郎春秋”中的“春秋”含义大多为时代,“夜郎”才是标识中的显著性部分,隔离状态下,一般公众会造成混淆。除此之外,“夜郎春秋”商标多次被驳回,商标局也认定“夜郎春秋”与“郎”构成近似,且因为注册商标多次被驳回,还继续使用此商标,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法院在判定“夜郎”与“郎”是否构成近似时,认为因为“郎”的知名度够大,能超出其它含“郎”词汇的第一含义,因此会使得一般公众造成混淆。笔者认为此举相当于认可了郎酒公司对“郎”字在酒领域的“垄断”,诸如“新郎”“郎君”“牛郎”“郎才女貌”等,不论其第一含义如何,只要“郎”存在,就只会联想到“郎酒”,从而造成混淆,构成侵权。可能钢琴家郎朗来注册一个“郎朗”酒公司也要侵权,毕竟个人影响力和知名度再高,也难以与这种大企业匹敌。





夜郎古酒官网首页(2024年11月18日)
二、被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1)原告的企业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2)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新零售公司的企业名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基于前述在先的“郎”字号及“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应当知晓但未合理避让,使用完整包含“郎”的“夜郎古”作为字号,还在经营过程中大量申请与“郎”商标近似的标识,变形使用“夜郎古”商标,夜郎古酒庄公司还与在先的“郎酒庄园”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实践中已有相关媒体产生混淆。
律师点评:判决书前面已经认为“夜郎”与“郎”近似,那么在此基础上,夜郎古公司宣传推广做得越多,分公司子公司等设立得越多,就会显得恶意更大。关于夜郎古公司的商标申请情况,笔者经过检索,发现判决中指出的“大量申请的与 郎 相似的标识”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夜郎”相关商标,这也是大部分知名企业防御式申请商标的常规操作,例如阿里巴巴集团申请了很多围绕“阿里”的“阿里妈妈”“阿里爷爷”商标,但既然本案中认定“夜郎”本身就不该用,那相关的商标当然也是申请得越多越“恶意”了。





夜郎公司部分“郎”相关商标

(3)本案不应认定老字号共存

“夜郎古”无法与其宣传的“古法酱香 源起夜郎”相对应,且夜郎公司是在2023年6月才开始就相关课题进行论证,同时夜郎公司与其宣传的“三岔酒厂”也无直接关联,因此夜郎古酒公司在1999年注册“夜郎古”企业字号时,并不具有合理正当理由。在郎酒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仍使用带“郎”字号,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及字号谋取商业利益的意图,违反商业道德,被告因侵权积累的商誉不应受到保护。

同时被告字号的知名度不足以与原告形成市场区分,实践中已有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若允许二者共存,将损害相关公众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

律师点评:判决认为即便夜郎古公司在夜郎古国的起源地注册“夜郎”相关公司,这个企业字号的来源也没有说服力,进而认定没有合理来源的企业字号就是想攀附“郎”的知名度。现实中,很多企业字号可能就是发起人的一时兴起的词汇而已,并没有多么高大上的理由,和源远流长的历史,只能希望这些企业灵光乍现想出来的企业字号不要含有“郎”字。

三、侵权数额的认定

1、关于被诉白酒的销量

采信原告主张的以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官方店铺的宣传数据认定被诉两款白酒的销量,其中“夜郎古酒 大金奖”累计销量3000万瓶,“夜郎春秋”累计销售1500万瓶。法院责令被告提交相关的财会账簿资料供法庭审查,被告仅提交了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审计报告,因此,对此不予支持,采信宣传销量。

2、关于产品销售价格,采纳原告公证购买的价格

3、关于产品利润率,以原告主张的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旧毛利率计算侵权获利。

4、关于商标贡献率,总额和认定为30%。

5、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综合认定为3倍惩罚。

律师点评:判决中在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时,没有采信夜郎古酒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而是采信了被告的广告宣传,原因是“明显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审计报告作为公信力较强的一种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力通常高于当事人自行制作的宣传资料,不采信审计报告可能是发现鉴定材料缺失或造假、鉴定意见依据错误、鉴定程序不合规合法等,直接通过其它被告自行宣传内容数据来直接推定审计报告不能采信的情况较少。

四、判决

1、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被告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 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

2、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5,00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302395元;被告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3、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4、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就其中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判决全方面否认了夜郎古公司对于“郎”的使用权,包括企业字号、产品标识,也给出了极为罕见的天价惩罚金,各主体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196,902,395元,将近1.97亿元,不过本案因为是一审,且夜郎古公司也表示肯定会上诉,因此本判决暂时还不会生效执行,期待四川高院的最终判决。
唐兰律师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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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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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唐兰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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