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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如“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言唤醒词,即使未注册为商标,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经营者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求,大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或标识,并通过发送律师函、授权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争议焦点
一、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裁判要点
一、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互联网百强企业,智能手机营收规模达到千亿级别,其小米品牌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基于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品牌影响力以及产品科技属性,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推出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后,被大量网络媒体广泛报道,使得该款人工智能音箱产品以及相对应的“小爱同学”唤醒词、“小爱同学”音箱代名词在短时间内就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力。用户通过呼叫“小爱同学”可唤醒音箱并与其进行语音交流,还可以控制扫地机器人、空调、电视、电风扇、智能灯、电饭煲等设备。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小米手机、小米电视等众多小米生态链设备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在智能家居、智能出行、智能学习等多个场景中运用。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产品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了关联性和识别性,且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小爱同学”的应用场景扩展到大量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具备极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第一,陈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与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二,陈某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公司发送律师函。第三,陈某授权云某公司在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并对外销售。第四,陈某与云某公司共同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一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经营范围来看,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深圳盈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云某公司与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陈某作为深圳盈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执行董事,同时也将其注册的“小爱同学”通过授权云某公司使用的方式参与市场经营,应当认定其与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爱同学”智能音箱自推出之日起即具备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其产品发布时间要早于陈某最早申请“小爱同学”商标的时间。
陈某于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批量申请注册与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字样相同或近似的“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XIAOAIMATE”等66枚商标,其申请时间横跨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智能音箱产品发布之后及搭载“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相关产品规模应用的数年时间,其申请的商标商品范围覆盖了商品分类的21个类别,显然超出其正常商业经营的需要。
并且,由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执行董事的深圳盈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亦大量注册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智能品牌相同的“小京鱼”“京鱼座”商标以及华为智能品牌唤醒词相同的“小艺”商标。因此,陈某在明知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知名度的情况下,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大量、分批次申请“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XIAOAIMATE”等商标,具有明显的商标抢注以及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严重损害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对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二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明知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打造的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小爱同学”品牌,也明知其系通过商标抢注、囤积等方式不正当竞争取得的“小爱同学”等商标,以其取得并授权云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为由,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多家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下架、销毁商标侵权产品,删除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信息,并要求提供停止侵权工作方案的书面说明。陈某上述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对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三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小爱同学”系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陈某授权云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电动牙刷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并对外销售,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系搭载小某公司“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产品,或存在授权许可、商业联合、技术支持等特定联系,损害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四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陈某、云某公司在网站上刊载有“小爱同学将携手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的专业制造商,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为用户打造舒适便捷的智能生活”等信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云某公司与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商业联合、授权许可、技术支持等特定联系,构成对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两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陈某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酌定陈某的赔偿数额为1200000元,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爱同学”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陈某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通过提起大量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来保障正常市场经营并由此支出大量的费用损失,包括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陈某注册“小爱同学”等商标多次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程序并支出代理费等费用以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枚“小爱同学”商标申请因引证陈某商标被驳回,后通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争取商标权利并支出代理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性质可认为系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陈某的恶意抢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复杂程度、收费标准、批量案件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损失数额。
2.陈某不正当取得商标后通过发送律师函、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以及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信息等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对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一定干扰及损失。
3.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结语
本案系涉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知名品牌保护的重视,明确了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马艳桃律师
马艳桃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