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作出改判。在该案件中,被告曹某系原告的前员工其在职期间有权接触权利人的游戏项目代码,并签署了系列保密协议,曹某离职后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曹某电脑,发现其离职前从公司服务器上批量下载公司核心项目的代码并将操作记录删除,后将该代码传输至其个人电脑内保存,并将该代码传输至另一前员工王某出资购买的苹果电脑内。虽然曹某抗辩下载该代码系供日常学习,但其无法对下载代码后删除、篡改操作日志或相关数据作出合理解释,且传输该代码至王某的电脑上导致涉案技术秘密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第三项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件背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就策略游戏 “XXXX”(英文名称 XXX,简称 WOD)游戏项目代码的技术秘密被侵害,起诉曹某某、王某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公司主张其对 WOD 游戏项目代码享有技术秘密权,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曹某某、王某某、某科技公司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北京某公司非适格原告,且代码不构成技术秘密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北京某公司明确主张技术秘密为 WOD 全部源代码,与北京某加公司签署声明,表明 WOD 由其开发,知识产权归其所有。关于曹某某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入职北京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20 年6月30日提出离职申请,2020 年 6 月24 日下载 WOD 前端代码并拷贝,删除操作日志,篡改登录记录,将代码传输至新苹果电脑,该电脑由王某某出资购买,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某科技公司。关于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行为:2020年6月1日由王某某、严某某、陆某出资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等,曹某某协助其进行装修、硬件设备采购等工作。关于王某某被诉侵权行为,王某某曾为北京某公司员工,担任北京某公司重要业务线XX技术中台KingsGroup运营维护负责人,签有保密协议,2019年12月31日离职,后创立某科技公司,询问曹某某是否有公司游戏服务器代码并提供资金购买电脑用于拷贝代码。

一审法院观点与判决

北京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各被告主张无事实依据。WOD 游戏项目代码构成技术秘密,北京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该代码具有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被告主张代码非技术秘密但未举证。关于是否侵权,曹某某虽有权接触技术秘密,但获取手段难认定违反法律规定或商业道德,且无证据证明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北京某公司关于曹某某侵权主张不成立;王某某行为后果由某科技公司承受,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某科技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北京某公司相关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

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曹某某、王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曹某某实际上早在2020年6月24日之前就已经在分阶段、有步骤地将涉案技术秘密所涉代码带离北京某科技公司甲办公场所,而从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日这一期间已逾一周,对于以代码形式表征的技术秘密以及现今高度发达的电子传输技术而言,作为涉案技术秘密之游戏代码在此期间从曹某某转移给王某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乙,在时间与条件上是完全可行的。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乙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甲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科技公司甲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基于以上分析,曹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第三项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王某某曾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且知晓曹某在该公司任职,王某某既明知曹某某在北京某公司任职并签订有相关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主动询问曹某某是否有兴趣加盟某科技公司,特别是主动询问曹某某是否知道或掌握北京某公司的游戏代码,在得到曹某某的肯定答复和表示没有存储工具后,其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曹某某提供了购置苹果电脑的资金,而后曹某某利用王某某微信转账的钱款购置了苹果电脑并顺利完成了将北京某公司涉案代码带回家中并传输至前述苹果电脑的侵权行为。教唆、引诱、帮助曹某某侵权,既是个人行为也是代表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务行为,目的为某科技公司获取利益,一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某科技公司授意并受益于曹某某侵权行为,王某某行为体现其法人意志,一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曹某某、王某某、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连带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另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且客观上目前依然存在涉案技术秘密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为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督促曹某某、王某某、某科技公司及时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对于迟延履行作出特别的确认:如曹某某、王某某、某科技公司违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义务,则应按每日5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曹某某、王某某、某科技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并将完成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一审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北京某公司,则应一次性支付50万元迟延履行金。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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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马艳桃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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