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黑民终267号
原告甲协会诉称,其为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商标权人。甲协会认为,乙公司未经甲协会许可,在其网店上突出使用“五常种植”等字样进行推广宣传,并在其生产、销售包装上突出使用“五常种植”等字样,侵害了甲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网络销售环境下关键词即起到商品名称的作用,乙公司使用“五常”作为其搜索关键词系未经甲协会许可,突出使用案涉商标的核心部分“五常”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甲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乙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宣传,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商均为五常地区以外的企业,却突出使用“五常种植产地直供”等字样,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开宣传其销售的产品是“五常大米”,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印证了其以“五常大米”名义通过央广电视购物对外销售,属于商标性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误以为乙公司销售的大米系种植于五常市并具备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构成侵害商标权。乙公司等抗辩被诉侵权六款大米确系来源于五常市,但乙公司等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被诉六款侵权大米均“种植于五常”,与其在网络平台销售时所标注的不符,乙公司等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来源误认为与五常大米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原文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首先,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商品大米的经营主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的大米都来源于“五常大米”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具有相应的品质,在其官网中擅自使用“五常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及标识,构成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侵犯,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乙公司商品交易文书即在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五常”“五常大米”字样,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亦构成商标侵权。乙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直接或间接从住所地在五常市的公司购进大米原粮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的原粮产自五常市特定产区,属于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综合酌定甲协会案涉经济损失200万元及5万元合理开支。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本案为新近公布的黑龙江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具有显著的指引意义和参考价值。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重要的保护对象,既承载着地方历史文化的传承结晶,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近年来国家多地出台优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聚焦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只会越来越周密,地理标志作为专业的法律权利,其概念和保护范围可能与一般认知存在一定偏差,正如本案当中,乙公司因开具的发票使用了“五常”“五常大米”字样,侵害了甲协会的商标权,因官网及产品包装上标注“五常种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提示商家在公开宣传销售的产品时,所开具的发票、官网、产品内容上应当注意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来源误认为与其他产品或商家存在特定关联。综上,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防范侵权风险,可以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所或代理机构。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周良钰律师
编辑 | 安佳琪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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