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某公司、淘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依约收集并处理商品数据,既有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也有防范、监测、维权支出,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
一、案情简介
广州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公司)开发并运营“铺货易”“代销易”两款软件,这两款软件依据权限等级和服务周期的不同在拼多多平台宣传与销售。经营者使用“铺货易”,能够将天猫、淘宝平台单个或者整个店铺的商品数据直接“搬运”到拼多多平台店铺开展经营活动;当拼多多平台的用户下单后,经营者借助“代销易”软件创建天猫、淘宝平台订单,同时将天猫、淘宝平台订单以及物流数据同步到拼多多平台,从而形成由天猫、淘宝平台商家向拼多多平台用户发货的“无货源店铺”运营模式。整个商品“搬家”过程无需取得天猫、淘宝平台以及被搬运数据的商家的授权。
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认为,“铺货易”“代销易”两款搬家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其平台数据构成网络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天某公司、淘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锐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
锐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某公司、淘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依约收集并处理商品数据,既有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也有防范、监测、维权支出,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天某公司、淘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
四、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锐某公司利用搬家软件搬运数据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理由如下:
首先,擅自利用他人商品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系“不劳而获”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该行为使电商平台及商家无法获知消费者真实评价,导致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功能落空。
其次,被诉搬家软件不仅不正当增加竞争平台访问量、交易量、用户活跃度等,损害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还使得“无货源店铺”不经授权即可使用他人商品数据、经营他人商品,造成对天猫、淘宝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增加其购物风险和维权成本。“代销易”对订单内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搬运同时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最后,被诉搬家软件无视天猫、淘宝平台有关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措施,不顾拼多多平台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的要求,为“无货源店铺”经营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五、锐某上诉
锐某公司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六、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全国首例涉及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本案从数据产生的合法性、数据运营的投入以及竞争利益三方面对涉案电商平台对其合法运营的商品数据享有权益予以认可。在认定被诉行为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没有被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认定锐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裁判通过有效规范大数据不正当利用行为,对健全数据治理规则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发挥司法赋能数据产业发展的积极效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