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判断英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以该标志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以标志整体构成要素和含义进行判断,考量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使用中能否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行再4号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诺某思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诺某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9087232号“BIODERMA”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0501-0508群组:医药制剂;护肤药剂;医用营养品;维生素制剂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45421号《关于第29087232号“BIODE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医药制剂、护肤药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使用在“医药制剂、护肤药剂”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诺某思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遂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诺某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诺某思的诉讼请求。诺某思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诺某思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诉争商标在“医药制剂;护肤药剂;皮肤病用医药制剂”三项商品上应核准注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5月9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应当以标志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普遍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在审查中考量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使用上能否发挥标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对诉争商标的显著性需以标志整体构成要素和含义进行判断,不能对特定要素进行片面拆分与割裂。本案中,诉争商标为“BIODERMA”,由词根“BIO”与“DERMA”组合构成。虽然“BI0”有生物的含义,“DERMA”有“真皮”的含义,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DERMA”并非常用词根,以中国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能力,通常不会将“BIODERMA”理解为“生物真皮”,诉争商标整体上使用于所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护肤药剂;皮肤病用医药制剂”商品,相关公众不易将之理解为系对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判断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应主要从其整体构成要素和含义进行考量,拆分之后的词根释义组合不能简单机械地作为“BIODERMA”具有固有含义的认定依据。“BIODERMA”在常用英汉词典以及专业医学词典中均未收录含义。另外,诺某思的第9092135号“BIODERMA”商标已于2013年12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部分包含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百度翻译、谷歌和金山词霸、有道词典等网络在线词典均将“BIODERMA”译为“贝德玛”(诺某思在中国的子公司商号及中文商标),必应词典将“BIODERMA”译为“贝德玛”“法国贝德玛”,可以佐证诉争商标发挥了识别、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原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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