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6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张某武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张某武系201020130562.5号“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路某公司使用的土工格室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路某公司主张其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购自仪征市佳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某淮安分公司),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其与佳某淮安分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土工格室采购合同》等证据,显示约定的供货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项目完工为止。
        路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及2018年5月18日签收张某武的代理律师发出的律师函。路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律师函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8年5月22日将起诉状等案件材料送达给路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张某武提交的两份律师函未记载专利的技术信息,路某公司无从判断侵权与否。张某武仅凭两份律师函主张路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讼请求。
        张某武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1年4月1日张某武与仪征市佳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佳某淮安分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在专利权人的许可范围内进行,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佳某淮安分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在张某武的许可范围内,改判路某公司赔偿张某武经济损失 20万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路某公司2017年12月20日签收的律师函及邮单记载了涉案专利的相关信息以及律师的联系信息,律师函要求路某公司在其承建的相关项目上把关供应商的产品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记载了张某武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5家企业。
        路某公司系规模较大的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防范侵权意识以及较为完善的防范侵权机制,以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涉案专利系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路某公司签收的律师函已明确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及专利号,律师函及邮单中已载明承办律师姓名且邮单上有该承办律师手机号码的情况下,路某公司理应进行适当的核实,以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但是,路某公司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即从佳某淮安分公司处购进被诉侵权产品予以使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知识产权部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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