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已成为信息传播与资源共享的核心载体。然而,平台内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屡见不鲜,如何界定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责任边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葫芦侠3楼”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为例,结合《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尝试分析及探讨网络平台经营者在何种情形下需与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平台经营者直接提供侵权内容: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若平台经营者直接上传或编辑侵权内容,则构成直接侵权。 

在“葫芦侠3楼”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平台内设有“游戏推荐”版块,并置顶“十款精品汉化破解游戏合集”等帖子,明确指向侵权资源。更关键的是,平台通过招募用户(如“剩蛋”)发布资源,并提供指导与奖励,形成系统的侵权内容供给链条。这种主动策划、组织并从中盈利的行为,已超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畴,属于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因此,平台若直接参与内容制作、推荐或编辑,将难以主张“中立服务提供者”身份,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帮助侵权的认定  

即使平台未直接提供内容,若其对用户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本案中,被告辩称已尽到注意义务,但法院指出其存在以下问题:

1.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原告曾发送侵权通知,但被告未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2.平台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用户“【CTG】风哥哥”长期以平台管理员身份发布公告、招聘信息等,其账号带有“蓝V官方认证”标志,发帖权限需特殊授权。但被告未能证明该用户已离职或行为独立于平台。

3.历史侵权记录:被告此前因类似行为被法院判决侵权,但仍未整改,主观恶意明显。网络平台在运营中应建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并对重复侵权、高风险内容提高注意义务。历史侵权记录可能成为认定“应知”的重要依据。

三、用户身份与平台管理关系:职务行为的归责  

若侵权行为由平台员工或管理人员实施,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平台需承担替代责任。本案中,用户“【CTG】风哥哥”的身份认定成为关键:

1.权限与职务特征:该用户在公告版发布服务器升级、员工招聘等管理类信息,且发帖需特殊权限,符合平台管理者身份。

2.平台内部管理证据:平台使用“归隐人士”“扫地的”等称号区分用户等级,并通过兑换奖励、工资发放等方式控制用户行为。

3.劳动关系与行为持续性:即便被告主张用户已离职,但该用户仍持续以平台名义发帖,且平台未能提供有效离职证明。平台需对管理类用户的行为严格监管,避免因权限授予模糊导致责任转嫁。

四、平台的盈利模式与责任加重  

若平台通过侵权内容获取经济利益,其责任可能被加重。本案中,被告的盈利模式包括:

1.广告与流量分成:平台通过高下载量吸引广告投放,并与游戏开发商按用户消费分成(CPS模式)。

2.用户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剩蛋”用户发布资源,刺激平台活跃度,间接扩大侵权影响。平台的盈利模式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将影响赔偿金额的判定,简单来说,商业利益越明显,责任越重。

五、司法裁判的综合性考量因素 

法院在认定共同侵权责任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 

1.平台的技术性质:是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内容提供者。 

2.用户行为的可控性:平台是否对用户行为具有实际控制能力。 

3.主观过错程度: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等。 

在“葫芦侠3楼”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平台的管理行为、用户身份、盈利模式及历史侵权记录,认定被告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并判赔3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六、对平台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网络平台经营者是否需与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对侵权行为存在“控制力”与“过错”。通过“葫芦侠3楼”案的裁判逻辑可见,法院倾向于从严认定平台责任,尤其是当平台通过组织化手段参与内容分发时判断。据此,对于网络平台运营中的合规建议总结如下:

1.完善用户管理机制:对管理员账号权限严格限制,避免个人行为与平台混淆;

2.强化内容审核技术:利用AI识别、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手段筛查侵权内容。

3.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并保留处理记录。

4.避免诱导侵权行为:取消对破解资源、盗版内容的推荐与奖励。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