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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要旨】
对于严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若侵权人经法院责令提交财务账册、凭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依据当事人举证的同行业利润率,并遵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侵权产品利润,结合调取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来计算侵权获利,从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2【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蓝牙耳机。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1年,经公证取证,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展示并销售标题包含涉案商标的蓝牙耳机,产品宣传图片中也包含相关标识,部分宣传图片标注“官方正品”字样,上述产品交易成功的总销售额为9376718.18元。经公证购买,A公司所销售的蓝牙耳机并非某科技公司的官方产品。
某科技公司主张A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3【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A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销售数额巨大,且在权利人投诉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件。
关于A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究赔偿责任。对于商标侵权部分,某科技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A公司的侵权获利(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利润率)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向电商平台调取的交易流水,在A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确认A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金额为9376718.18元。A公司经法院责令提交财务账册、凭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双方均在本案中提交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类产品毛利率,在未能精确查明A公司侵权获利金额的情形下,法院遵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依据上述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类产品最低的毛利率进行认定,推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毛利率为10.46%,并据此为基础计算A公司侵权获利为980804.72元。综合考量A公司的侵权情节及主观故意程度,法院按照A公司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为1961609.44元。
一审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4【案例评析】
本案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强化侵权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在侵权人拒不配合举证的情形下,法院充分运用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结合行业利润率并遵循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侵权获利,创新性地解决了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难题。本案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司法实践路径,对遏制商标“搭便车”行为具有显著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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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