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外观设计纠纷案例看现有设计抗辩的实操要点
一、典型案例介绍
1案件背景
温岭市富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富某公司”)起诉台州诺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诺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1××××.5),主张诺某公司制造、销售的茶几与其专利设计近似。诺某公司则以“现有设计抗辩”回应,提交了某微信用户于2018年3月20日朋友圈发布的茶几图片作为证据,称该设计早于富某公司专利申请日(2018年9月14日),属于现有设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诺某公司的抗辩成立,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朋友圈图片中的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且该朋友圈内容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最终驳回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判决核心依据
(1)微信朋友圈的“公开性”如何认定?
法院指出,微信虽为社交平台,但随着其商业用途扩展,部分朋友圈已具备营销功能。涉案朋友圈用户(昵称“英迪广园Indy五金不锈钢定制家具”)多次发布“欢迎砸单”“来图定制”等营销信息,且未设置朋友圈查看权限(可搜索到一年前的图片),表明其目的是通过朋友圈推广产品。
律师提示:朋友圈内容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取就能获取的状态”需要看权限,若信息面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如未设权限),且发布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则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设计比对的核心:整体视觉效果
涉案专利与朋友圈图片中的茶几均采用“8片花瓣状面板+中部支撑杆+圆形底架”设计,差异仅在于被诉产品增加了底座。法院认为,底座占比小且非视觉焦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故两者构成近似。
律师提示:现有设计抗辩中,法院关注设计要点的相似性,次要差异不影响侵权判定。
二、外观专利现有设计抗辩证据的常见来源
除微信朋友圈外,还有很多公开平台展示的证据都可能构成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
1、电商平台展示
在淘宝、京东等平台发布的商品图片,若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可作现有设计证据。
2、展会公开
参展产品的宣传册、现场照片等,若能被公众自由获取,同样可能被采纳。
3、社交媒体营销
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的公开推广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现有设计。
三、微信朋友圈作为现有设计证据的实操要点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微信朋友圈作为现有设计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操过程中需要有一些主要注意的点。
1、证据形式
须通过公证等形式固定朋友圈内容,确保发布者身份、发布时间、公开范围等可追溯。本案中,玉环市公证处的公证书是关键证据。
2、公开范围
朋友圈需未设查看权限,或能证明受众为不特定公众(如微商营销账号)。
3、时间节点
微信朋友圈的发布时间必须早于专利申请日,且需证明其持续公开状态。
四、结语
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布的案例,明确了微信朋友圈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为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的现有设计抗辩提供了新思路。对企业而言,既要防范自身设计被他人抢先公开,也要善用现有设计证据维护合法权益,在“全民社交”时代,专利布局与风险防控需与时俱进,方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唐兰律师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