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538号
【案情简介】
        甲公司诉称:甲公司研发生产的某款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包含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乙公司通过恶意发起的诉讼,利用另案诉讼的保全程序非法获取了甲公司的上述技术秘密,并运用在乙公司的产品生产中,其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害甲公司技术秘密,销毁非法获取的涉及甲公司技术秘密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并向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判决原文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甲公司对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1甲公司所主张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因脱离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即在市场中流通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故与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保密措施,而应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2甲公司所主张采取的“对外保密措施”,或仅具有约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甲公司的保密意愿,故不属于反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一方面,甲公司与客户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产品转让不意味着客户公司取得该产品任何知识产权,且确保该产品技术秘密不得被提供给第三方,但该约定仅具有约束客户公司的效力,而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且合同未限制客户公司对产品的处分、转让,不特定第三人可通过市场流通取得该产品。另一方面,甲公司虽然在产品的特定位置贴有标签,但标签载明的“危险!私拆担保无效”“甲公司品质保证 撕毁无效”等内容,属于安全性提示与产品维修担保提示,均不构成以保密为目的的保密防范措施。
       3根据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应认定甲公司未采取符合反法规定的“相应保护措施”。本案中,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为产品,该产品一旦出售进入市场流通,就在物理上脱离了甲公司的控制,故区别于可始终处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控制之下的图纸、配方档案等内部性载体。根据《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涉案技术秘密载体为市场流通产品,属于外部性载体,故甲公司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此种对抗至少可依靠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根据技术秘密本身的性质,他人即使拆解了载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亦无法通过分析获知该技术秘密。二是采取物理上的保密措施,以对抗他人的反向工程,如采取一体化结构,拆解将破坏技术秘密等。如前所述,甲公司在其产品上附贴的标签,从其载明的文字内容来看,属于安全性的提示以及产品维修担保,故不构成以保密为目的的保密措施。另外,即使甲公司附贴在产品上的标签所载明的文字内容以保密为目的,如“内含商业秘密 严禁撕毁”等,此时该标签仍不能构成可以对抗他人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措施。一方面,通过市场流通取得相关产品的不特定第三人与甲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故无须承担不得拆解产品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不特定第三人基于所有权得对相关产品行使处分行为,而不受到甲公司单方面声明的约束。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对所有物上的知识产权构成一定限制,这不仅体现在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的限制,类似的还有画作的所有权对画作著作权人展览权的限制等。
【编辑评析】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评析》,以判例的形式论证了流通市场内技术秘密单方宣示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如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即外部性载体)时,权利人在产品上附贴标签,单方宣示声明享有技术秘密,且明示或暗示禁止不负有合同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第三人实施反向工程(如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唐兰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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