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强奸案件中不能仅按照被害人虚增的年龄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但综合全案证据的确难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则不适用奸淫幼女型强奸对其定罪。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是违背幼女的意志强行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可按照强迫型强奸对其定罪。只要被害人客观上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被告人是否明知该事实,均应对其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22时30分许,在某小区某室,王某违背被害人(女,2009年9月13日出生,对外自称2007年出生)的意愿,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王某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王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一、在定罪问题上,幼女的认定可谨慎采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标准

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使无罪的人免受有罪追究。因此,在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时,对幼女的认定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在综合全案证据确实难以认定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则可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在幼女的言词证据审查上,应采取四步审查法

(一)审查被害人的陈述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

同步录音录像是法庭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的重要载体。因此,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采性,查看其同步录音录像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由于本案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对一的犯罪,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二人的陈述/供述,但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说法不一,这就需要看谁的说法更为可信,需要对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一并进行审查。

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一要看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与双方的说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的情况;二要看侦查人员在询问/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威胁等违法取证行为;三要从双方的表情、神态、动作等方面判断其所说是否属实。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其陈述时的语言和神态举止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可用以审查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

(二)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

被害人的陈述应否采信,一些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是重要的判断元素。因此,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有关强奸过程的细节是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重要内容。

(三)审查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虽然大多数强奸案件中的言词证据都是一对一,但言词证据也并非唯一证据,往往也会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于幼女的陈述,应当根据其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以及与在卷的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来审查判断。

(四)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客观事实予以补强

除了循着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寻求印证证据之外,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影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自愿性的客观证据及事实,以完善证据体系、强化证据的证明力。

三、在量刑问题上,幼女的认定应以客观证据为准

(一)年龄问题不能按照被害人的自认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被害人的年龄应当优先根据户口登记簿、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年龄来认定。当然,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问题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主张年龄问题优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官方登记来认定,并不意味着官方登记不可质疑,当有证据证明官方的登记可能存在错误的,则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当事人的年龄。

(二)强奸幼女须从重处罚,不以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限

是否是强奸幼女,不以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为前提,只要被害人客观上是幼女,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是强奸幼女并应从重处罚。理由有:

1.法律明确规定,即便幼女同意也构成强奸罪且应予从重处罚,违背幼女的意志强奸幼女的,当然更应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且须从重处罚。由此可进一步解释,强迫型强奸作为比奸淫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理应处以更重的刑罚。事实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3.在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虽然由于幼女的身心不成熟会给其带来一定的伤害,但是,通常并不会给其带来严重的伤害;而在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强奸的情况下,该强奸行为一定会给该幼女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会成为该幼女一辈子的梦魇。最后,在强迫型强奸犯罪中,应可推定被告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的意愿及年龄。亦即,被害人的年龄并非其实施强奸行为的考量因素,仅辩称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显然不能也不应免责。

【文献来源】陈艳飞:《幼女虚增年龄强奸案的定罪量刑审查路径》,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

合伙人

吴相茂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越秀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指导教师

广州商学院职业生涯导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公益律师”  “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吴相茂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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