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买证、卖证、挂证者均属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是环评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法院在审理环评造假案时,对于虚假证明文件认定标准,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中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对于违背环评领域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仅通过买证、卖证、挂证等形式出具的环评报告,属于形式造假,不论环评报告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数据遗漏等实质虚假情形,均可认定为刑法第229条中的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量刑时可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行业现状等因素综合考量,在处刑的同时,一并判处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肖家5姐弟共同商议成立Z公司,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常某挂靠Z公司,Z公司给予常某挂靠费和签字费(按照出具报告书的份数收取)。

肖家5姐弟利用常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Z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田某、郑某共同出资成立H公司,向Z公司购买环评资质,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3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各自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分别判处田某有期徒刑2年2 个月、罚金35万元;郑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35万元;肖家5姐弟缓刑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罚金8万至15万元不等;常某缓刑、罚金15万元;禁止各被告人终身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1犯罪主体界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法条将其概括为“中介组织的人员”。中介组织可以认定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性知识和专业性服务的居中服务性机构。

田某、郑某作为买证者,二人共同成立H公司,该公司作为环评公司对外承接环评编制业务,为委托人提供环评报告编制服务,H公司属于提供专业性服务中介机构。该公司成立后,田某负责对外承接环评编制业务,郑某负责招揽人员编制,并购买环评资质,二人均属于中介机构中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即属于中介组织人员。

肖家5姐弟共同成立Z公司,对外出售环评资质,属于卖证者。Z公司成立后, 肖家5姐弟各司其职,以Z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环评报告,Z公司属于中介组织。1人作为环评公司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另外4人负责接受中间商的环评报告、在环评信用平台录入相关的环评信息、在虚假的环评资质文件材料中代环评师签名。从5人工作内容看,属于为委托人提供环评编制业务服务的人员,属于中介组织人员。

常某作为环评工程师,属于挂证者。其将持有的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Z公司,Z公司给予常某挂靠费和签字费,属于提供专业性知识的人员,属于典型的中介组织人员。

可见,买证、卖证、挂证者均属于中介组织人员,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2虚假证明文件刑法标准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环评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情形,采取“情节+数额”相结合的入罪模式,但司法实践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罪与非罪的困境,主要是何为虚假证明文件?

笔者认为,形式虚假与实质虚假一样,同属于弄虚作假的情形之一。如环评工程师未进行现场踏勘、未参与环评报告的编写,仅通过买证、卖证的形式形成的环评报告,从形式看即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不论环评报告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虚假,均属于虚假证明文件。

在环评造假案件中,环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数据遗漏等情形,属于实质虚假,无疑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行为人违背环评领域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环评师不到现场踏勘、主持报告编制,仅通过买证、卖证、挂证等形式出具的环评报告,属于形式造假。通过形式造假编制的报告,不论环评报告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数据遗漏等实质虚假情形,均可认定为刑法第229条中的虚假证明文件,符合情节严重标准, 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文献来源】吴胜、沈双武、崔芳:《环评造假案中犯罪主体、虚假标准认定及从业禁止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

专职律师

吴相茂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越秀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指导教师

广州商学院职业生涯导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公益律师”  “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吴相茂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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