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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不要求其毫无缺陷;只要存在的缺陷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仅以此为由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68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厦门吉达丽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丽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吉达丽公司为申请号为201820174833.3、名称为“一种鞋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无益,脱离了社会需要,不具备实用性。故宣告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吉达丽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存在固有缺陷、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不具备实用性,判决驳回吉达丽公司的诉讼请求。吉达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和被诉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授权的实用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毫无缺点。事实上,任何技术方案都不能是完美无缺的。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可能恰恰是申请人进行下一步研发的方向,如此才能不断促使研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推动科技进步。
本案中,虽然如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所述,向本申请所涉空心容腔中填充指甲油、药膏、香水等物品以及取用、更换上述内容物可能会存在一定不便,但上述物品因被填充进鞋子的空心容腔内,使用人出行时无需单独携带便可随时取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需要,从而产生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并非明显无益。被诉决定以及一审判决仅因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能存在一定缺陷就直接认定该方案无积极效果,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认定标准。
专职律师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