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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3月18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泰勒诉美国版权局案”作出二审判决,明确维持地区法院判决及版权局决定:人工智能(AI)因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人工智能(AI)生成物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此案对数字时代著作权法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背景
原告斯蒂芬·泰勒于2018年利用其开发的AI系统“创造力机器”生成视觉艺术作品《通往天堂的新近入口》,并于2019年向美国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但遭驳回,美国版权局强调“作品须源自人类创作”。泰勒随后提起诉讼,历经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两审程序,均以败诉告终。
二、核心裁判观点
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的米利特法官代表威尔金斯法官及罗杰斯高级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阐释了在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框架下AI生成物无法受保护的理由,核心观点为:
1法定解释
《著作权法》的文本、结构及历史背景均表明,“作者”必须为人类。条款中关于著作权期限(作者寿命+70年)、继承权(配偶及子女)、签署要求等,均以人类属性为前提。若将“机器”代入“作者”,将导致法律逻辑悖论(如“机器的寿命”“机器的配偶”)。
2行政先例
美国版权局自1973年起明确要求“作品必须源自人类作者”,且国会通过相关立法与技术委员会的报告支持了这一立场。
3政策考量
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仍可受保护,但须以人类为主导(如艺术家使用AI工具),完全由机器自主生成的作品无法激励人类创作,与著作权法宗旨相悖。
4替代主张驳回
雇佣作品原则不适用,雇佣作品原则仅允许将权利归属于人类雇主,且以人类创作者存在为前提,AI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雇员”。
结语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明确否定人工智能(AI)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一判决不仅对美国本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深远影响,也为全球范围内AI生成物的版权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判决坚守文本原意,重申“人类智慧的核心地位”,为数字时代著作权体系划下清晰红线。而中国关于AI生成物的争议及讨论仍热火朝天,技术迭代与法律滞后的张力将持续存在,企业及创作者需在技术创新与合规框架间寻求平衡,而法律界亦应前瞻性探索“强AI”时代的规则重构路径。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周良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