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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正式施⾏,大幅提高了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违法成本,罚款上限从修订前的最⾼50万元提升⾄500万元或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10%。2025年2月19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反垄断法》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这一新规大幅提高执法透明度,并同步推出“行政处罚自算器”,企业通过扫码即可预估违法并购或合并可能面临的罚款金额。
一哪些行为属于“经营者集中”?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基准》进⼀步明确了可能被认定为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未依法申报:
达到申报标准但未提前申报直接实施并购;
——申报标准(满足任一即需申报):
2024年1⽉26⽇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少两个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少两个经营者上⼀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未达标准但影响竞争
经营者集中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抢跑”行为
已提交申报但未经批准就完成交易(如股权变更、资产交割)。
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
并购虽获批,但未履行监管机构设定的限制性义务(如英伟达案)。
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监管机构明确禁止交易,企业仍强行完成并购。
二《基准》明确以下情形可减轻或加重处罚:
1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
根据《基准》第五条规定,“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基准》第五条⾄第⼗条主要针对500万元以下罚款的各类情形。初步罚款基准:250万元;从轻处罚(如主动报告、消除后果):基准降至100万元;从重情节(如教唆违法、一年内再次违法、毁灭证据):基准升至400万元。
此外,《基准》给出了6项罚款下调因素和3项上调因素。每项下调因素(如积极整改)可减少10%;每项上调因素(如提供虚假材料)可增加10%;最终罚款范围:低至初步数额的40%至500万元封顶。
2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
《基准》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计算罚款数额时,市场监管总局参照本基准中规定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罚款裁量的步骤,综合考虑集中实施时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基准》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一)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二)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三)其他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3具有恶意违法⾏为和特别恶劣的违法⾏为的案件
《基准》设置了顶格处罚和加倍罚款。加倍罚款是指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的⼆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三结语
企业在开展并购交易时,应当采取措施有效规避反垄断风险,首先,在交易启动前即应进行全面的反垄断合规评估,重点核查交易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其次,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必须严格履行申报义务,避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实施抢跑行为;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合规管理降低违法风险;最后,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这往往能够显著减轻处罚力度。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鉴于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企业在实施重大并购交易前,务必咨询专业的反垄断法律服务团队,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合规指导,确保交易全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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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周良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