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李斌全与被上诉人湖南湘品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品堂公司)、长沙凯源珊珊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珊珊公司)、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宜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瑞通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瑞通长沙分公司)垄断纠纷案中,李斌全发现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南车站(以下简称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每瓶3元的价格出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且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公共区域内只免费供应开水,没有免费供应凉水或温水。

李斌全还发现湘品堂公司、珊珊公司、佳宜公司在长沙市内贺龙体育商圈周边以及距离长沙南站较近的住宅小区开设的超市所出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为每瓶2元。

李斌全主张,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利用垄断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饮用水消费市场的优势,相互串通抬高价格,违反了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湘品堂公司向李斌全返还1元,湘品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赔偿李斌全3017元并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之间具有固定价格的意思联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斌全的诉讼请求。

李斌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是否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是否损害了李斌全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均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最终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可见,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果个别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其消费者权益,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斌全认为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本案系垄断纠纷,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再予以评述。

专职律师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