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出版社)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前沿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劳动保障出版社依据与作者签订的许可协议,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前沿培训学校开办人力资源管理师课程,收取费用后向报名学员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经核对,前沿培训学校向学员提供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为盗版图书。前沿培训学校辩称被诉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前沿培训学校的行为构成对劳动保障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前沿培训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通过出版合同约定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独占的、排他的,以某种版本形式出版其作品的权利;前沿培训学校既不是涉案图书的盗版印刷者,也不属于销售经营者,没有实施侵犯劳动保障出版社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故意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前沿培训学校明知其所购的图书系盗版图书而有意购买,其合法来源主张有证据支持。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劳动保障出版社诉讼请求。

劳动保障出版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12月12日判决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1.劳动保障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对其获得出版授权的作品专有的复制、发行权。任何人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理由,未经许可,不得出版该作品,也不得对出版者已经出版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

2.被诉侵权图书系侵权复制品。

3.前沿培训学校是被诉侵权图书的发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前沿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其并非最终的消费者,而是侵权复制品的提供者。这种提供与不特定公众通过书店或网络购买获得图书的发行并无差异,前沿培训学校向学员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发行。

4.前沿培训学校侵害了劳动保障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发行者有义务证明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正规的图书采购渠道和流程应有较为明确的认知。前沿培训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的完整交易过程,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图书合法购自合法的第三方,未能尽到证明合法来源的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法律责任。鉴于出版是指复制、发行,本条规定所规范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同时行使复制发行权的行为,也包括仅从事复制或者仅实施发行的行为。本案中,前沿培训学校收取正版图书八折的价格,向不特定的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的学员提供被诉侵权图书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劳动保障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专职律师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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