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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要旨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需为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者。程序性权利(如诉讼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转让或许可。若原告仅取得程序性权利而未实际使用或运营作品,且未支付对价使用费,则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本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强调了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不可分离性,并对商业性维权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了警示。
基本案原告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诉称,其为沉浸式剧本游戏《骨语》的中国区域独家代理人,享有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传播并出售盗版《骨语》电子版文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沈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案涉作品《骨语》的著作权人为杭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2023年7月6日,杭州公司与沈阳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包括《骨语》在内的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家授权的形式授予沈阳公司,并允许其以自己名义维权。但沈阳公司自认其仅从事维权活动,未实际使用或运营《骨语》,亦未支付授权使用费。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沈阳公司的起诉,理由如下:
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沈阳公司虽通过《授权书》取得程序性权利(如诉讼权利),但未实际使用或运营《骨语》,亦未支付授权使用费,表明其仅取得程序性权利而无实体权利。因此,沈阳公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
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关系:程序性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单独转让或许可。沈阳公司通过《授权书》取得的权利虽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但其未实际行使这些权利,仅以维权为目的取得授权,规避了实体权利的转让要求。
商业维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指出,商业性公司以维权为名进行营利活动,可能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违反诚信原则,并滋生法律和道德风险。
法院同时说明,若沈阳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骨语》进行对价使用或运营,补正实体权利缺失后,其起诉主体资格将不再存在障碍。若沈阳公司未补正,则杭州公司仍可作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的核心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程序性权利(如诉讼权利)是依附于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单独存在。本案中,沈阳公司通过《授权书》取得的权利虽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但其自认未实际使用或运营《骨语》,亦未支付授权使用费。法院认为,沈阳公司仅取得程序性权利,未取得实体权利,因此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不可分离性,强调了程序性权利的派生性。本案裁定通过对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关系的辨析,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对商业性维权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了警示。这一裁判规则不仅有助于规范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也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思考方向。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应更加注重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平衡维权与商业利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得以实现。
专职律师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秦燕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