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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仅认为原判罚金低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打破了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信赖,法院再审应当坚持严格的改判标准,确无改判必要的,应裁定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谋,在共同经营的洗浴城内,容留、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成牟利。两人容留卖淫683次,违法所得201544元,分得93108元。一审中,确定该案为认罪认罚案件。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此后,检察院认为原判罚金低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适用法律错误,附加刑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认罪认罚案件,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至今已逾4年,李某已刑满释放回归社会,陈某接受判决,正在监狱接受改造,虽然原审判决确定罚金数额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从维持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不影响原审被告人的正常生活或改造,本案不宜再审改判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衡量,本案以维持原审判决为宜。
【案例评析】
司法实践中,不论二审抗诉还是再审抗诉,对原审被告人不利的抗诉占绝对多数。在我国,检察机关并非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摒弃“一律从严、一律从重”的单纯、偏激的追诉观念,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履行抗诉职能。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抗诉,对司法诚信与公信力造成很大冲击。法院要充分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之间的平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慎重作出再审裁判。
(一)降档量刑
实践中一般认为,认罪认罚不能减轻、免除处罚,其从宽幅度优于单纯的坦白情节,一般不得从宽降档量刑。降档量刑要区分绝对的降档量刑和相对的降档量刑。有的情节既是从轻量刑情节,又是减轻量刑情节,如未成年犯、自首等。原审裁判说理表述为从轻处罚,但实际量刑在下一量刑幅度量刑的,并未逸出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属于相对从宽降档量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适用法律错误,一般不改判。对没有减轻量刑情节,原审裁判在下一幅度量刑的,属于绝对从宽降档量刑,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二)原判刑罚漏项
如原审被告人刑满释放后还有剥夺政治权利需要继续执行的,公诉机关未予指控,原审被告人亦未如实供述,导致原审裁判遗漏并罚剥夺政治权利,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的,再审应当改判增加并罚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漏判的刑罚在前案中已经执行,仅仅在后案中遗漏表述的,属于裁判瑕疵,没有再审改判的必要。如前案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后案审判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前案罚金刑已经执行的,罚金刑部分遗漏并罚,并不影响后案刑罚的执行,无再审改判的必要;如果罚金未执行,则应改判,因为后案判决将取代前案判决为执行根据,不改判势必影响罚金刑的执行。
(三)遗漏前科致原判适用缓刑错误
原审被告人在前案中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案中,公诉机关未指控前科情况,原审法院亦不知晓,后案再次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再审应当依法改判,实行数罪并罚。
(四)遗漏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等从重情节
原审被告人具有对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等从重情节,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原审被告人未供述,原审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判处,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原案符合认罪认罚案件的条件,即使加入遗漏的量刑情节,亦不会导致绝对的降档从宽,仍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不属于量刑畸轻,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再审后以维持原判为宜。
(五)罚金数额低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如果原审被告人具有减轻情节,罚金的判决金额低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比率,主刑可以减轻处罚,附加刑自然也可以减轻处罚,此种情形下,应当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不具有减轻情节下,根据司法解释,判处罚金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到位率只有20%左右,罚金刑“空判”现象比较严重。再审单就罚金数额是否进行改判,既要考虑原审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注重改判的实际效果,还要考虑原审时法律制度等历史背景以及法律规则的历史变迁,不能以当前成熟的制度、规则去苛求在相关制度改革、探索中裁判的案件。至于本案,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原审被告人的履行能力。再审中,法庭讯问了原审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李某某出狱后的生活工作情况,原审被告人明确表示对原判罚金都没有履行能力,抗诉机关未举示原审被告人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有履行能力,再审改判无任何实际意义。
2.卖淫类刑事犯罪罚金规则的变化。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跨越《卖淫刑事案件解释》施行的前后,在2017年7月25日之前的犯罪部分,判处罚金适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的犯罪部分还要适用《卖淫刑事案件解释》,本案抗诉机关未进一步查证、区分原审被告人在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非法所得,抗诉证据不足。直接适用《卖淫刑事案件解释》予以再审改判,不符合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与确立。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2018年10月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在改革试点期间,对从宽幅度认识分歧大。本案系改革试点期间裁判的案件,在从宽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并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未上诉;表明控辩审三方对罚金的从宽幅度理解一致,虽然低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不失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探索,不必依现行制度、规则予以改判。
4.维护生效刑事裁判的权威。一审判决生效多年,已形成稳定的刑事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确无改判的必要。
【文献来源】代贞奎、杨晓放:《认罪认罚抗诉案件的再审裁判标准》,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
合伙人
吴相茂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越秀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指导教师
广州商学院职业生涯导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吴相茂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