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商标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根据侵权人提交的生产成本,综合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经营成本,推算其总成本,再结合侵权人宣传的经营规模及商标侵权持续的时间,合理推算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法律并未规定仿冒商品包装装潢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与商标侵权分开判赔。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悦某某/OR***”产品是雅某集团旗下奥某公司推出的高效天然护肤及化妆产品,该产品的图形商标采用独特的双树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具有强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长期的大量宣传和销售,“悦某某/OR***”产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钟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雅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且对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了全方位模仿。此外,他们还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盟有机认证”、“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CNCA有机产品认证”等虚假宣传,意图伪造产品的国际化、高端化的形象,从而达到模仿雅某公司产品的目的。

基于上述情况,雅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钟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均为黑白色、版画风格的直立树形图案,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通过整体观察的方式,在普通消费者施加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商品与雅某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细类的商品,且双方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的印制位置、大小均相同,再结合雅某公司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事实,必然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诉行为构成侵害雅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某公司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由多个设计元素组成的整体,该整体包装装潢并非通用包装装潢,亦不属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更不是为获得商品实质性功能效果所必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雅某公司“悦某某/OR***”商品已经具有高知名度,即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可以印证该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将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雅某公司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二者构成近似。

美某公司、畅某公司等未经雅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雅某公司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造成与雅某公司商品相混淆,具有攀附雅某公司商品声誉、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美某公司、畅某公司等在其商品标题和商品详情页中宣称“美国进口”、“欧盟有机认证 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 CNCA有机产品认证”,对前述宣称内容,美某公司、畅某公司等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属于实施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同时,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和钟某彼此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且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在被诉行为中分工配合,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和钟某应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及涉案网购平台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共同赔偿雅某公司经济损失1015439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0元,合计10454390元。

美某公司、畅某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随后又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美某公司、畅某公司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性认定原则、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基数以及倍数的确定,以及标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当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商品包装和装潢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时,应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进行精准区分。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应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商品包装装潢仿冒侵权行为,因无法律规定对该类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缺乏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情况下,需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本案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清晰区分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各自的获利情况,结合在案证据合理推算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并适用五倍赔偿倍数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再结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获利,最终确定了全案赔偿金额。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损害赔偿精细裁量和精准惩戒的价值衡量。本案审理思路及裁判结果,为假冒知名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赔偿认定提供了规则指引。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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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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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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