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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裁判要旨】
建筑行业挖掘施工属于生产、作业领域范畴,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在职业范围内违背生产领域的注意义务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02【基本案情】
陈某和被害人受雇到某宅基地进行地基开挖工作,陈某及被害人在未佩戴安全帽及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取得全国建设工程机械行业节能操作员证书的陈某驾驶挖掘机沿着靠近东侧挡土墙约20厘米的距离挖地基,被害人负责放水平线。随后,挡土墙发生倒塌,将正在开挖出来的地基坑内作业的被害人砸倒掩埋以致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0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当,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4【案例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均系过失犯罪,主观状态均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但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出一些自有的特征。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是指在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为业务过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实际上,在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不同的工作环境、内容、属性、领域、要求对从业人员有不同的注意义务,亦即不同的业务要求其从业人员有不同的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所在行业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预见能力体现为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职称等要求,进入该行业、具备该能力的从业人员怠于履行其预见义务即表现为对有关规定的违反,也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挖掘机,在挖地基施工时没有对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事先没有对挡土墙做过任何防护,事发现场挖地基画的墙线与倒塌的挡土墙最近仅距10cm,并且其在施工前挡土墙另一侧堆了比挡土墙高10c m多的泥土,其对挖掘机挖掘施工过程产生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对施工环境没有保持作为一名挖掘机司机应具备的警惕性,在其职业范围内违背生产领域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其缺失注意义务系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关键。此外,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行为人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但是无论是故意或是过失,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引起的法律严重后果仅可能是出于过失,换言之,行为人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主观意志相违背,若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农村建筑领域,挖地基的挖掘机司机与划水平线的工人属相对紧密的搭档关系。本案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之前有合作经历,据陈某反映其与被害人属同村村民、系亲房关系,无相关矛盾利益纠纷,在案证据没有显示陈某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系故意为之,排除故意犯罪。
【文献来源】吴明章:《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
合伙人
吴相茂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越秀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指导教师
广州商学院职业生涯导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吴相茂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