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商业生态深度融合的当下,数据抓取与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界定已成为市场竞争秩序构建的核心命题。当平台投入海量资源形成的数据集合遭遇第三方无授权利用,如何在保护创新投入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寻求平衡?以下这起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的价值衡量,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竞争行为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01【裁判要旨】

平台经营者通过系统设计、数据管理等投入大量劳动,对平台内的公开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利益,该竞争性利益并非排他性权利。认定他人对互联网平台用户上传的公开数据的抓取、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被诉行为出发,具体分析其对涉案数据的使用方式、行为目的、行为效果等事实,论证该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淘某公司等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判定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2【案情简介】

淘某公司经营的平台系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各类服饰、美容、家居、数码等海量商品,每个商品包含大量商品信息。

华某点公司在多个服务市场提供“甩手上货助理”“甩手下单助手”等软件,提供网络店铺“整店复制、一键搬家”服务。软件使用人可批量复制淘某公司平台的商品到其他平台,“甩手上货助理”在某服务市场显示月销量3万+,售价12元/月起;“甩手下单助手”在某服务市场显示月销量1200+,售价15元/月起。

淘某公司认为,华某点公司对外提供和出售被诉软件,未经授权爬取、复制、存储、使用淘某公司平台内的数据信息,损害相关方权益,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请求法院判令华某点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相关数据,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00万元。

03【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淘某公司与华某点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案涉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未予明确规定,本案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

被诉软件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抓取他人在淘某公司平台的商品信息并上传至软件使用人的店铺,使软件使用人无需自行上传商品信息,无需进货、囤货、发货,而消费者在软件使用人的店铺下单时会自动从被抓取的淘某公司平台的商品链接处下单并由被抓取的链接店铺发货,物流信息也同步到软件使用人的店铺中,软件使用人可借此通过加价赚取利润。

淘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技术获取、存储、管理涉案商品信息,且通过签订协议获取了涉案信息的相关权益,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利益。被诉软件却让其使用者在未经淘某公司平台同意且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通过爬虫技术获取、使用相关信息从事盈利活动,明显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将不正当增加与淘某公司平台存在竞争关系的平台的访问量、用户活跃度、交易额等,损害淘某公司平台的竞争优势。

从被诉行为的效果和影响看,该行为对创新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反向导向作用,可能使其他市场主体不愿意再对平台商品信息进行投入,或者不良引导其他经营者攫取他人商品信息,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对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从长远看对消费者权益将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华某点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华某点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涉案软件销售数额的估算值、华某点公司的主观因素等顶格判赔500万元。

华某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案例评析】

随着大数据、AI智能大模型的深度运用,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推动数据开发利用,促进公平竞争是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数据抓取、使用行为的合理边界界定问题广受关注。

本案涉及对平台用户上传的公开数据的使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问题。一审判决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特性,以行为合规性为核心进行论证分析,改变了以“数据权属为中心”的论证路径,合理平衡数据平台、数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其裁判逻辑不仅为同类数据竞争纠纷提供了司法范式,更对引导数字经济主体规范数据使用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周良钰律师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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