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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仅有诉争商标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向案外主体购买标有诉争商标商品的少量证据,属于非商业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案号】
(2021)最高法行申8162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珠宝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颜招胜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中,第5424738号“星光道STARLIGHTWA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注册人为颜招胜,申请日期为2006年6月1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228696号《关于第5424738号“星光道STARLIGHTW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颜招胜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星光珠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颜招胜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遂判决驳回星光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光珠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光珠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颜招胜在一审、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在商标行政阶段提交了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使用的证据,包括:
1.颜招胜与深圳市星光道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道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购销合同、出库明细表、销售明细表及其收据;
3.星光道公司新浪微博认证申请公函、微博页面截图、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微信认证服务费发票、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申请认证授权书、“星光道珠宝”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4.产品包装盒照片。
从颜招胜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看:
证据1是其将诉争商标许可给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星光道公司使用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该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颜招胜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证据2为星光道公司向深圳市汇福源珠宝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唯一珠宝视觉营销工作室分别购买标有诉争商标商品的两份购销合同或销售明细表及相应的出库明细表或收据。该证据仅能证明星光道公司向案外两个主体购买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不能证明其将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对外进行了销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实际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况且,即使该使用行为真实存在,因未达到一定规模,仍属于为规避商标法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条款以维持其商标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非出于真实的商业目的而使用诉争商标。此外,颜招胜提交的其与深圳市汇福源珠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与出库明细表中的幸运吊坠单价无法对应,该证据存疑。
证据3仅将诉争商标标志作为微博头像或微信头像,未显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且上述头像可以随时随意更换,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
证据4未显示时间,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
因此,颜招胜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及星光道公司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再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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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