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然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标志已作为商标注册且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限,但只要其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就应依法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人是否已将其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影响对其著作权的保护。
【案件案号】
     (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库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俭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石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一品石”著作权侵权案)中,福库公司主张郑俭红申请注册、一品石公司使用的第6175220号、第6671221号“一品石”注册商标侵害了其经受让取得的“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福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两被告辩称,福库公司主张的标志不构成美术作品;即使涉案标志构成美术作品,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考虑到福库公司已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也不应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志与福库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不构成实质性近似;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郑俭红有接触在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因此,一审判决驳回福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福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即使福库公司对“一品石”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其提起本案诉讼时也已经超过了上述两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算的五年时限,因此对福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鉴于此,对福库公司主张的“一品石”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被诉侵权标志与该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郑俭红、一品石公司是否有接触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可能性等问题,已无必要再予以评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16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郑俭红、一品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福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裁判意见】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被控侵权标志已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系福库公司提起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法院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福库公司起诉超出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五年为由,对福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郑俭红、一品石公司主张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同,同一标志如已作为商标使用,就不宜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而福库公司是将“一品石”美术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因此不应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已作为商标注册、郑俭红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能成为其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抗辩事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纠正二审法院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了改判。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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