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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举行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律师研讨交流会
2012-12-29 10:33:57
继2012年12月初举办首次“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律师研讨交流会”之后,2012年12月28日下午,我所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再次举办了“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律师研讨交流会”。此次活动由事务所主任潘滔律师主持,主讲人吴晓琳律师承接本月7日业务学习内容,继续为大家讲授“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取证》。
吴律师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析了调查取证以及把握重点证据的技巧。吴律师还从犯罪嫌疑人代理人与受害人代理人两个角度讲述了在调查取证中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讲座中,吴律师还谈及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律师调查取证工作。
吴律师具体谈到如下建议:
一、侦查阶段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
(一)作为嫌疑人代理人的调查取证
1、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尽量全面、细致搞好会见笔录,要有提纲,尽量多一次会见,分析来自嫌疑人方的会见笔录内容,找出案件疑点,逐一剖析。
2、不要忽略了嫌疑人家属方面的陈述。
3、嫌疑人以及家属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其调查方式,要采取书面形式(以律师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视听资料形式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以免被警方、检方、法院等质疑程序的不透明,也可以避免被以上机关不合理地投诉或者控诉。
(二)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陪同受害人报警全过程。
1、调查受害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和视听资料相结合的形式,收集证据。
2、调查来自受害人方的证人证言。
3、相关书面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鉴别。
4、代为书写《刑事控告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性材料。
5、警方刑事立案过程中,就受害人一方的证据提交,程序上起主导作用——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框架下,遵循既定刑事诉讼程序,而又能帮助受害人主导或者力争主导刑事立案的过程,促使警方立案。
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嫌疑人方的辩护律师,就已经知道的案件疑点,结合嫌疑人方的证据或证据性材料,提供给检方,通过检方转递警方(也不排除直接递交给警方);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转递或者直接递交给警方的证据或者证据性材料,尽量以受害者的名义(签字按手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重视、促使检察机关的二次退查诉讼程序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使之符合我律师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诉讼目的。结合案件需要,必要时,督促检察机关行使独立的刑事侦查权,最起码也要督促其行使针对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的监督义务。这样,就不会使审查起诉程序流于形式。特别在作为受害人代理律师时,此意义尤为重要。
三、为了使得我方递交的证据或者证据性材料以及相关诉求事实与理由,得到相关公安机关或者检方的重视,我方诉讼代理人,要恰当、谨慎地、有控制、及时、有效地使用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的申诉权;合理地利用以上机关内部的分权和相互牵制关系,从而使一些比较明显的潜规则或者司法腐败现象,在合法的申诉程序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律师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确保自己严格在刑事诉讼程序反范围之内,在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律师职业道德的严格约束下,确保自身安全、当事人安全、确保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前提下,高度谨慎而为。并且,在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不可强力而为。
四、审判阶段律师调查取证。
(一)审判阶段,律师要尽力争取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二)我方证据要向法院递交;不要认为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递交过,就等于向审判机关递交了。刑事诉讼证据,尤其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三)对于审判阶段得到的来自公诉机关、公安机关的各种证据,要引起高度重视。首先,从证据取得的程序上,审核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范、规定;是否涉嫌刑讯逼供(通过嫌疑人陈述、讯问笔录内容、字数多少、讯问时间、询问时间点等;前后相关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相衔接的内容、事件等,综合判断。),涉嫌刑讯逼供的,当庭提出质疑。其次,所有来自公诉机关、公安机关的证据,诉讼代理律师,都要持谨慎、质疑、客观、辩证的态度,综合分析。找出其合理之处抑或矛盾之处,拿来为我方诉讼主张服务。再次,对于揭示出的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在法院阶段,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或由检察机关责令公安机关,予以补充。
五、吴律师两个案例,据以说明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代理律师并非不可为,或者可为空间不大,而是大有可为。
2008年白云法院审理的孙*诈骗案件,吴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孙*辩护。公诉机关指控孙*涉嫌诈骗32万元,按照刑法量刑,孙*最起码判刑13年左右;经过辩护,孙*得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波生产、制造注册商标产品案,涉案金额48万元,经过吴律师辩护,被告人得轻判缓刑三年。2012年,在安徽代理受害者案件诉讼程序中,面对某县级公检法对于该刑事案件定性方面的严重错误,通过审判阶段取得的公诉、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吴律师在随后启动的行政处罚程序、刑事案件另案侦查的申诉程序中,也正在取得进展。
律师应该学会借助当事人获取重要的证据,要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可以获取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证据。最后,吴律师指出,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要坚守律师代理工作的正义性,针对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狡辩,要针锋相对,不怕打击报复;对于嫌疑人方的证人证言,要根据控方证据相应内容,予以反驳。
律师的调查取证是诉讼程序实现公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柱,同时也是律师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环节之一。在两次“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律师研讨交流会”活动的举办过程中,作为事务所骨干律师之一,吴晓琳律师以其多年执业经验与教训,结合司法实践,系统全面地讲解了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证调查取证方式、方法与技巧,相信对参加业务学习的同事有效提升调查取证能力会有相当程度的启发和帮助。